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周守仁在北京總教區主教座堂參與祈禱會

圖片:信德網

香港教區訪問團與北京教區神長在全國修院拍照

據《信仰通訊社》報導,北京時間2023年4月17日,晚上7時30分,北京總教區主教座堂(救世主教堂),即北堂,舉辦的「為可敬者利瑪竇神父列真福品祈禱會」。

在當天前往北京總十大訪問五天的北京教區的香港教區主教周守仁、輔理主教夏志誠、副主教蔡惠民神父、主教私人助理黃家俊先生也參與這次祈禱聚會。其間,還一起誦念香港教區在去年十二月十七日,即教宗方濟各86歲生日時宣布利瑪竇神父為可敬者之際頒布的禱文—《為可敬者利瑪竇神父列真福品禱文》。

《為可敬者利瑪竇神父列真福品禱文》

慈愛的天父,
你曾召選了你的忠僕利瑪竇神父,
以令人欽佩的聖德和毅力,
在神州大地傳揚福音,見證真理,
讓中國人民得以分沾你的救恩。
求你因著他的芳表,
再次燃起我們的福傳心火,
在生活中力行仁愛,
引領尚未認識你的人—尤其中國同胞—
歸向你,愛慕你。
求你顯揚你的忠僕利瑪竇神父,
並因他的代禱,
賜予我懇求的恩惠(說出自己的意向),
以光榮你的聖名,亞孟。

天主經,聖母經,聖三光榮經各一遍。

可敬的利瑪竇神父,為我等祈!

周主教訪問北京教區期間,也將前往利瑪竇神父的墓園憑弔。據北京教區秘書長甄雪斌神父介紹,「這次行程是兩地教會的正常交流,北京教區也有定期與其他地區的教會交流。兩地教會的管理制度和方式有所不同,這次交流能互相了解、互相學習」。

他們這次訪問北京教區,也會探訪北京教區神哲學院、中國天主教神哲學院、內地負責宗教事務的相關單位,及與當地其他主教、神職人員、教友進行交流。

 

香港教區新增兩位副主教

2017年10月2日,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公署秘書長辦公處發表通告,奉楊鳴章主教諭,公布新增兩位副主教(Vicar general),並於本年10月15日起生效。

除夏志誠輔理主教(Bishop Joseph HA Chi-shing, OFM),陳志明神父(Rev. Dominic CHAN Chi-ming)副主教以外,蔡惠民神父(Rev. Peter CHOY Wai-man)及林祖明神父(Rev. Benedict LAM Cho-ming)亦將出任副主教。他們四位均為教區諮議會、教區人事委員會、司鐸議會及教區牧民議會的當然成員。

按教會法,每個教區主教都應設立副主教的職務,以協助教區主教管理教區,副主教通常由一位司鐸擔任,本身只是一個行政職位, 並沒有主教聖秩所享有的神權。副主教因其職務,基本上享有法律所給予教區主教的行政權力,但其權力會因其任期完結,或教區主教出缺而解除, 除非該副主教本身擁有主教聖秩。

輔理主教的職務

天主教法典 第二卷 天主子民

第二編 教會聖統制

第二組 地區教會及其組織

第二章 主教

第三節 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

403條 – 1項 – 因教區牧靈之需要,由於教區主教之要求,得設置一位或多位輔理主教;輔理主教無繼承權。

2項 – 在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或是因為個人的原因,可給予教區主教具有特殊代行權的輔理主教。

3項 – 如聖座認為適合,可自動任命具有特殊代行權的助理主教;助理主教有繼承權。

404條 – 1項 – 助理主人本人或代理人,將宗座任命詔書出示給教區主教及參議會,經秘書長在場記錄在案後,即告就職。

2項 – 輔理主教將宗座任命詔書出示教區主教,經在場秘書長記錄在案後,即為就職。

3項 – 教區主教完全被阻時,助理或輔理主教,只須將宗座任命詔書當秘書長面出示參議會,即為就職。

405條 – 1項 – 助理主教以及輔理所有義務和權利,由下列法律條文及任命詔書規定之。

2項 – 助理主教及403條2項所言之輔理主教,在治理整個教區上協助教區主教,且當其不在或被阻時代替之。

406條 – 1項 – 助理主教,以及403條2項所言之輔理主教,應被教區主教任命為副主教;此外,教區主教對依法需要特別授權的事務,應優先委托之。

2項 – 除宗座詔書另有安排,並遵1項的規定外,教區主教應任命其輔理主教或數字輔理主教為副主教或至少主教代表,使其只屬於自己權下或只屬於助理主教,或403條2項所言之輔理主教權下。

407條 – 1項為增進教區現在和將來之最大利益,教區主教,助理主教以及403條2項所言之輔理主教,應在較重大的事上彼此商議。

2項 – 教區主教在審量較重大之事務時,特別是牧靈性質之事,請優先詢問輔理主教。

3項 – 助理主教及輔主,既被召分擔教教主的辛勞,應在盡職職務時,與之同心合力進行之。

408條 – 1項 – 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如無正當阻礙,幾時教區主教要求,就該舉行教區主教應作的一切主教大禮和其他典禮。

2項 – 助理主教或輔理主教,能執行之主教權利及主教任務,教區主教勿經常委託他人。

409條 – 1項 – 主席席位出缺時,助理主教如已依法就職,立即成為所任職教區主教。

2項 – 主教席位出缺時,除主管當局另有規定外,在新主教尚未就職前,輔理主教只保留主教在位時,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享有的一切職權及代行權;如他未被指定為教區署理,則應在管理教區的教區署理權下,執行由法律所給予的權力。

410條 – 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一如教區主教有責任住在教區內,除非在教區外盡某項職務,或為度假,但假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只可短暫地離開教區。

411條 – 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的辭職,應依401條及402條2項規定辦理之。 [Read more…]

Secured By miniOr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