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頒布《團體生活》手諭

  

2019年3月26日,聖座公布了教宗方濟各於3月19日簽署的團體生活》手諭。這道手諭對《教會法典》關於處置違法離開自己會院的修會人員的條文作了一些修訂,並將於今年4月10日開始生效。

教宗在《手諭》中首先指出,團體生活是修會生活的一個基本要素,「會士要住在本會會院,度團體生活,非經自己上司許可不得離開會院」(《教會法典》665條1項)。然而,近些年來的現況顯示,違法離開自己會院的情況有所發生,會士在這段時期脫離上司管轄,有時他們無法被找到。」

在這種情況下,《教會法典》勒令修會長上「要尋找違法離開會院的會士,幫助他返回並堅定於自己的聖召」(參閲:665條2項)。教宗承認,修會長上無法尋到離開會院之會士的情況經常發生,因此違法離開會院超過6個月(參閲:696條),就應開始將其從修會開除的程序(參閲:697條)。可是,若會士的住所無法知道,就很難對實際情況作出法律上的確切判斷。

有鑒於此,教宗決定在《教會法典》694條1項中增加另一個會士因「違法和長期離開會院被視為事實上被開除的原因」,將違法離開會院的時間延長到「持續超過12個月」。694條的前兩項依然保留,即會士在「顯然背棄天主教信仰」和「已結婚,或即使僅以民法方式試圖結婚」的情況下,應視為事實上被開除。

教宗提到,「有關這些個案,高級上司及其參議會應毫無遲疑收集證據,宣布事實,使開除依法成立」(694條2項)。在長期違法離開會院的特定情況下,修會長上依據法律宣布的開除聲明必須得到教宗的批准,那些屬於教區的修會則應得到“修會所在地區主教的批准。

團體生活》手諭作出的變動也使《教會法典》關於管理俗世會生活的729條得到修訂,對該團體因違法離開會院的成員不予以強制性的開除處分。

教廷奉獻生活及使徒團體部秘書長羅德里格斯總主教(Jose Rodriguez Carballo)在解釋這道《手諭》的註解中表示,修會長上對違法離開會院和無法尋獲的會士所負的責任旨在善盡他們的義務,讓修會生活的基本規則得到遵守,即保護在團體生活中所體現出的公益。同時,也喚起守護一種團體生活的意識。

羅德里格斯總主教最後指出,正如該部會1994年頒布的《團體友愛生活》訓令所指出的那樣,共同分擔的責任推動我們愛弟兄姐妹,甚至承擔起他們的軟弱、問題和困難。

天主教法典
第二卷
天主子民
第三編
獻身生活會及使徒生活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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