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廷教義部簡介

教義部是羅馬教廷最重要的聖部之一,它最早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十二世紀。當時,法國南部一些新興的教派,如純潔派Cathari,亞勒比根派Albigenses等迅速成長。他們顛覆的理論和行為,嚴重地威脅到基督徒的信仰和倫理。主教們為著保護自己的羊群,都提高了警覺,搜尋並責斥那些異端滋事者。教宗依諾森三世(Innocent III, 1198-1216)成立了異端裁判所。往後的數位教宗也在羅馬以外委任法官,授權他們聯同當地的主教,主理異端裁判的司法工作。

直至教宗保祿三世(Paul III, 1534-1549),他正式成立教義部這一個永久的聖部和異端法庭。他在1542年發表訓諭(Licet),成立一個由樞機和其他官員組成,擁有最高監管權,以保衛信仰完整,審查和摒絕錯謬教理的「羅馬和世界宗教裁判委員會」(Commission of Roman and Universal Inquisition);在1908年,升格為「聖部」(Supreme Sacred Congregation of the Holy Office);1965年,改名為「神聖信仰教理部」(Sacred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1984年,更名為「教義部」或稱「信理部」(Congregr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2019年1月17日,教宗方濟各決定將「天主的教會」宗座委員會(Pontifical Commission “Ecclesia Dei”)的工作也全部交給教義部。

教義部擁有最高的權威,獲罪者沒有上訴的餘地;它的責任範圍包括整個基督信仰的教義和倫理的事宜。教義部的最高首長是教宗,他還是名義上的主席。教宗不會親臨主持會議,他通常都是任命一位樞機為部長,另約十位的主教及神父為教義部的成員,包括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全體會議在所有成員都出席的情形下,由部長主持召開。

委員會的成員中,還有一個國際性的顧問團(所謂國際神學委員會),由教宗所選派;他們都是有學養的神學家和教律專家。教義部的事務,有時需要徵詢學有專長的專家的意見;這些專家都從各國學術界中選出。此外,委員會的成員還包括檢察官、辯方律師、秘書等。

教義部的一般功能就是保衛整個天主教會有關信仰和倫理的教義。至於它的特殊功能,則大致包括:審查新的理論、檢查書籍、處理相反信仰及傷害和好聖事尊嚴的案件,調查和解決疑問,例如有關法律的問題,牽涉到「信仰特權」,如伯多祿特權、保祿特權等的婚姻個案等。

針對個人的法令只影響有關係的個人,對於其他人等卻沒有約束能力。至於一般性的法令,如有關紀律的指示,則約束所有信徒。這些由委員會所公佈的法令,都有教宗的認可,因此也是宗座權威性的法令。然而這些法令並非不能錯誤的,也不是不可改變的。

 

資料參考自《神學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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