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教宗方濟各頒布《學會告辭》"Learning to say farewell"(
Imparare a congedarsi)手諭,以此調整教會神長年滿75歲時辭退教會職務的規則。教宗指出,我們應當把結束一項教會職務視為這服務的完整部分,因為我們隨時奉命接受新的工作。
教宗強調,提出辭呈者需要在天主面前妥善準備自己,抛棄權力欲望和自命不凡的思想,以平和及信賴之心面對這一時刻,否則會有痛苦和抵觸的情緒。同時,他們需要在祈禱中分辨該如何活出這生命的新階段,使其盡可能具有嚴肅、謙卑,以及請人代禱的標記,尋找時間閲讀和樂於提供單純的牧靈服務。
至於需要繼續履行自己職責的情況,教宗指出,應把這種情況視為出於教會公益的需要,而非一項特權,一項個人成就,或一項源自友誼和關愛的恩惠,也不可將之視為對所提供的有效服務表示感激。
教宗強調,這項宗座決定不是一種自動法規,而是一種治理的法規。因此,它要求具備謹慎的美德,透過一種恰當的分辨將能有助於作出適切的決定。
根據《學會告辭》手諭,教區和東方禮教區的主教,以及助理和輔理主教,或擔任特別牧職者應在年滿75歲時提出辭退他們的牧職。同樣,在聖座部會擔任首長的非樞機人員、羅馬聖部高級聖職人員、在聖座其它附屬單位任職的主教,以及宗座代表也應在年滿75歲時向教宗提出辭呈,而非自動(ipso facto)停止他們的職務。
教宗規定,辭職應照准,當事人的職務將延續到獲准辭職的通知為止,或延續到一個確定或不確定日期。教宗藉此規定更改了教會法典第189條第3項。
天主教法典
第一卷 總則
第九題 教會職務
第二章 教會職務之喪失
第一節辭職 189 條
1 項 - 為使辭職生效,無論辭職需要接受與否,均應向有 權授予該職務的當局以書面為之,或在二證人前以口頭為之。
2 項 - 辭職而無正當與相稱理由時,教會當局不應照準。
3 項 - 辭職需要照準時,在三月內未獲照準者,辭職無效。不需要照準的辭職,辭職人依法聲請後,立即生效。
4 項 - 辭職生效前,辭職人得撤銷之;生效後則再不能撤銷;但辭 職人得以他種名義再獲得該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