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即使接受了荷爾蒙治療或變性手術,如果不存在在信眾中造成公開的惡表或迷失方向的危險,能接受聖洗。同性伴侶的孩子即使是由代孕母親所生,能接受聖洗,只要存在確定的希望,他們將來能接受天主教信仰教育。」教廷教義部在一份由部長費爾南德斯(Victor Manuel Fernandéz)總主教署名的覆函中如此表示,教宗方濟各於10月31日予以批准。
今年7月,巴西聖阿馬羅的主教內格里(José Negri)請求對變性人和同性戀者能否參與聖洗聖事和婚姻聖事的問題作出澄清。覆函「實質上重新提出了該部會過去在此問題上已闡明的基本內容」。
關於變性人接受聖洗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條件是不能造成惡表。無論是成人、兒童或少年,「只要準備充分並有此心願。對於一個人的客觀道德狀況,或他對接受恩寵的主觀準備」提出的疑問,教義部提供幾個考慮的參照點。
教會教導,若聖洗聖事在領受者「沒有為大罪而悔過就領受的情況下,該受洗者就沒有得到聖化的恩寵,儘管所領受的是聖事性的印號」,正如《天主教教理》所表明的,這印號是永不會磨滅的,而且「這印號時常存留在信友內,成為他們領受恩寵的積極準備」(1121號)。
聖洗、堅振和聖秩三件聖事,除了賦予聖事恩寵外,還賦予聖事的神印 或「印號」,信友藉此分受基督的司祭職,並按照不同的身分與任務, 成為教會的一分子。這令人肖似基督和教會的印號,由聖神所實現,是 永不會磨滅的;這印號時常存留在信友內,成為他們領受恩寵的積極準 備;它又是天主照顧的許諾和保証,且是欽崇天主和服務教會的召叫。 為此,這三件聖事是不可重複領受的。
通過引證聖多瑪斯和聖奧斯定的教導,教義部提醒,基督不斷地尋找罪人,若罪人悔改,所領受的聖事印號會立即使他接受恩寵。因此,教宗方濟各屢次表示,教會不是一道海關,尤其在聖洗方面不該向任何人關閉大門。
然而,變性人在聖洗中做代父或代母的問題就不那麼簡單了。覆函表示,「在一定的情況下,是能允許的」,但這項職責並不構成一種權利,因此「牧靈上的謹慎要求,如果證實在教會團體的教育領域存在惡表、不當的合法化或迷失方向的危險,則不能允許」。不過,變性人在婚姻中擔任證人並沒有問題,因為在「現行的普世教會法典的法規」中,沒有任何禁止。
關於對同性戀者提出的問題:他們能否被視為受洗孩子的父母,即使孩子是收養或以「如子宮出租等其他方式」獲得的?教義部的回答是:因為「嬰孩領洗需要有確定的希望將來在天主教會接受教育」(參閱:《天主教法典》868條)。
既然基督信徒在教會的敬禮中執行普通司祭職,即應以信德進行,並以信德為依據,為此,聖職人應勤加鼓勵和啟發其信德,尤其在執行產生並滋養信德的聖道職務時。
至於同性戀同居者要求成為受洗者的代父或代母的情況,教義部的覆函表示,代父母應度「一種相稱於信仰和此職務的生活」(參閱:同上874條3)。信函解釋道,「不同的是,兩個同性戀者同居的情況,不是單純的同居,而是一種固定和公開,以及團體都知曉的親密關係」。
接受代父母職務者,應該:
3° 是天主教信徒,且已領堅振和聖體聖事,並具有相稱於此職務 的信仰生活。
教義部要求該當謹慎,為「保護聖洗聖事,尤其是對這聖事的領受,這是應受保護的珍貴的善,是得救恩的必要條件」。此外,需要「考慮教會團體賦予代父和代母這職責的真正價值、他們在團體內的角色,以及他們對教會訓導表現出的態度」。覆函最後建議,「應有家庭的另一名成員作為擔保人,將天主教信仰傳遞給受洗者」。
覆函最後表示,對「同性戀和同居者」擔任婚姻的證人沒有任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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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梵蒂岡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