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廷教義部部長: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祝聖新主教是裂教行為

鹽與光

2026年5月15日
教廷教義部 (圖片:Vatican Media)
儘管教宗再三邀請,由勒菲弗 (Marcel Lefebvre)總主教創立的「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SSPX)依然宣布要繼續2026年7月在未獲教宗授權的情況下祝聖新主教。在週三,教廷教義部部長費爾南德斯樞機(Cardinal Víctor Manuel Fernández)在向教宗良十四世報告後發表聲明,來澄清所接獲的多個提問。教宗表明他持續祈禱的意願,以避免這個新的裂教行為發生。
樞機表示,「我重申之前已經通知的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所宣布的主教祝聖,並未獲得所需的教宗授權,這舉動將構成『裂教行為』(聖若望保祿二世,《天主的教會》宗座牧函,3號),以及『對裂教的正式追隨構成對天主的嚴重冒犯,並導致教會法所規定的絕罰』(同上,5號);參閱:聖座法典條文委員會,解釋公告,1996年8月24日」。
教義部長在聲明的結尾強調,「教宗繼續祈求聖神光照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領導者,使他們能重新考慮自己所作出的這項極其嚴重決定,並回歸其步伐。」
來源:梵蒂岡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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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法典

天主教法典1382條規定:主教無教宗任命祝聖別人為主教,及被其祝聖為主教者,均處保留於宗座的自科絕罰,也就是自我開除教籍;而接受如此祝聖者也遭受同樣處罰。這兩項處罰只有教宗有權收回撤銷。

何謂「絕罰」"Excommunication"?

(一)概念說明:「絕罰」excommunication一詞於第四世紀第一次出現在教會文件上。絕罰是教會的一種懲戒罰,把人排斥於信友的共融之外(參1917年法典2257條)。自教會初期起,主要的「信徒的共融」常是聖體聖事的共融(領聖體),所以被絕罰的人,主要是被拒領受聖體聖事。
(二)新約時代:對犯嚴重罪過而不改正的人,新約要求將這種人排斥在團體之外(格前五2,13)。不過教會不願硬把罪人剷除(瑪十三28~30),而希望罪人回頭,使他們仍有希望(得後三15;格後二5~11)。即使聖保祿有時說話很嚴厲,但都留有希望(見格前五4~5;弟前一20)。瑪十八15~18是典型的描述,教會在規勸有罪的弟兄姊妹歸正而失敗時,視之如教外人,但常替他們留有悔改的餘地。
(三)教父及中古時代:一直到第六世紀,大罪人一生只能一次領受教會聖事的懺悔程序。重大罪人決心要在教會中與天主和好時,他要到主教跟前去,主教用禮儀的絕罰將他列為懺悔級的人(class of penitents),使他做公開補贖一段時期,公開地被排除於教會生活之外。時期一滿,主教撤銷他禮儀的絕罰,重新接受他與教會共融,能領受聖體。古時教會將「內庭」(internal forum,即內在良心領域)與「外庭」(external forum,即外在行動領域)連結。第六、第七世紀起,法定的絕罰與聖事的懺悔程序逐漸分開。第十一至十二世紀告解聖事的外在形式與今日的形式相同。中古時代以後,「內庭」與「外庭」在理論與實際上,已不像教父時代那麼密切相連。
(四)現行法典規定:
教會初期所有教會的懲罰都以絕罰稱之,現在絕罰是指一種醫治罰(medicinal penalty),即藉此使罪人悔改而有責任感。法典對絕罰沒有下定義,但從它的後果可以看出絕罰是什麼。法典第1331條說,受絕罰的人:1)不能在彌撒聖祭或其他禮儀中擔任任何職務。 2)不能舉行任何聖事或聖儀、或領聖事。 3)不能擔任任何教會的任務或職務或行使治理權。這是一種屬靈的罰,因為是由屬靈的權柄施予,它的後果主要也是屬靈的。
絕罰分自科罰(latae sententiae)及待科罰(ferendae sententiae)。自科罰不必由上或法官宣判,待科罰必由上或法官宣判。
現行法典中,自科絕罰有:背教者、異端或裂教罪(1364條12項);褻瀆聖體(1367條,宗座保留);對教宗施暴(1370條1項,宗座保留);同犯(1378條1項,宗座保留);無教宗命令祝聖主教(1382條,宗座保留);聽告解司鐸直接洩漏告解秘密(1388條1項,宗座保留);墮胎已遂者(13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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