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加福音 8:16-18
那時候,耶穌對群眾說:「沒有人點上燈,用器皿遮蓋住,或放在床底下的,而是放在燈台上,為叫進來的人看見光明;因為沒有隱藏的事,不被顯露的;沒有秘密的事,不被知道而公開出來的。所以,你們應當留心要怎樣聽:因為凡有的,還要給他;凡沒有的,連他自以為有的,也要從他奪去。」
反省
《照亮 · 分享》
黑暗的存在祇因缺少了光,一切邪惡、詭詐、兇險和不義的事衍生其中,但祇要一道光線已可劃破黑夜長空,一點燭光也能照亮全屋,暗藏隱密的事均無所遁形,全被顯露出來。因此,耶穌教導我們,要成為放在燈台上的燭光,照亮四週,使人看見我們的愛德善行,引領人走近天主,認識天主的美善和真理。
可惜我們的燭光有時也用器皿遮蓋或收放於床底。我們鮮有談論、分享和見證自己的信仰,甚或不讓人知道自己的信仰,或羞於啓齒,唯恐無法回應別人的提問質疑。主耶穌明白我們的軟弱和擔憂,給予我們支持和鼓勵:「因為凡有的,還要給他;凡沒有的,連他自以為有的,也要從他奪去。」(路8:18)越能分享信仰,信仰越趨成熟穩固,越能真實地生活所相信,自然流露和分享愛的喜悅。反之,若我們把信仰隱藏起來,沒有和生活連繫,沒有分享和福傳,燭光將漸趨熄滅。
撰文:進教之佑驛站 / 陳鴻基神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