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廷教義部發布「有關接種若干新冠病毒疫苗的道德性」公告

「在新冠疫苗的研發和製作過程中,使用了來自於墮胎胚胎的細胞株。施打這樣的新冠疫苗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正值新冠病毒肆虐全球,當製作疫苗所使用的細胞是從墮胎中取得的時候,人們要明確意識到訴諸於這些疫苗並不意味著與墮胎的正式合作,便可以使用所有在臨床上承認它安全又有效的疫苗」。

教廷教義部在一份公告中如此表示。這份公告的簽署人為教義部部長拉達里亞(Luis Ladaria)樞機和秘書長莫蘭迪(Giacomo Morandi)總主教;教宗方濟各已於今年12月17日明示批准公告。

在教義部公布這份文件之際,許多國家正在準備實施疫苗接種運動。有鑒於針對這個議題的爭論,浮現出若干疑惑和問題,教義部藉由權威性的發言加以釐清。這份「有關接種若干新冠病毒疫苗的道德性」的公告,提及三個關於同一主題的意見:

-第一個是宗座生命科學院2005年的文件;

-第二個是聖座教義部2008年的《人性尊嚴》訓令;

-第三個是宗座生命科學院2017年的新公告。

教義部的用意不在於評價現有新冠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這屬於藥物研究人員和醫藥機構的職權範圍。該部門關注的是道德層面,因為某些疫苗在研發過程中使用了上個世紀六十年代非自然流產的兩個胚胎中組織的細胞株。

《人性尊嚴》訓令

本篤十六世教宗所批准的《人性尊嚴》訓令 (《位格的尊嚴》)明確指示,「會有不同的責任程度」,因為「對使用不道德來源細胞株的組織而言,決定使用這類細胞株的人的責任,與對這個決定沒有機會發聲的人不相同」(35號)。因此,今天發表的公告引用了2008年的訓令,並指出基於種種原因,得不到任何「在倫理上無可指摘」的新冠疫苗,那麼接種那些使用了墮胎胚胎細胞株的疫苗,「在道德上就是可接受的」。

教義部表示,之所以授予許可,是因為我們正處於新冠病毒「蔓延等嚴峻的危險中,否則重症的因子就會無法控制」;而且對於接種疫苗的人來說,與墮胎之惡配合的關係「遙遠」,在道德方面「沒有強制要求」加以避免的義務。為此,聖座教義部澄清,人們應當謹記,在接種疫苗的情況下,「當製作疫苗所使用的細胞是從墮胎中取得的時候,人們要明確意識到訴諸於這些疫苗並不意味著與墮胎的正式合作,便可以使用所有在臨床上承認它安全又有效的疫苗」。

在特殊條件下使用這疫苗,不會使墮胎行為合法化

再者,教義部也表明,「在特殊條件下使用這類型的疫苗固然合情合理,但這本身並不會使得墮胎行為,包括間接墮胎的行為成為合法的,而是為訴諸於墮胎的行為提出相反的預設立場。這甚至也不該牽扯到在道德上准許使用墮胎胚胎的細胞株。事實上,這份公告是在呼籲醫藥公司和政府衛生部門製造、核准、分配並提供在道德上可接受的疫苗,而不造成良心問題。」

疫苗必須是自願接種

然而,教義部一方面指出,「疫苗接種就法規而言並非道德義務,所以它必須是自願接種」;另一方面,教義部也強調追求公眾福祉的責任。由於「沒有其它遏止疫情的方法,或者毫無預防傳染病的途徑」,這公眾福祉「能要求實行免疫接種,尤其是為了保護最弱小者和暴露於危險中的人」。至於那些出於良心原因、拒絕一切由墮胎胚胎細胞株製作而成的疫苗的人,他們必須採取措施,藉由其它預防途徑和適當舉措,以免成為傳播感染性因子的載體。這麼做,是為了避免「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人面臨任何健康風險」。

對最貧困的國家的道德義務

教義部最後強調,確保「最貧困的國家也能獲得平價、有效且在倫理上可接受的疫苗」乃是一項「道德義務」。這是因為得不到接種疫苗的機會,「恐怕會形成另一個歧視和不公義的理由」。

來源:梵蒂岡新聞網

《位格的尊嚴》訓令
(35)

當研究者使用違反道德來源的「生物材料」,不管這些生物材料是來自他們的研究中心,或是由買賣取得,都會引發不同的情況。《生命的恩賜》訓令所制定的基本原則,在這些情況下必須要被遵守:「人類胚胎和胎兒的屍體,不論是否由於墮胎致死,都必須像其他人的屍體一樣受到尊重。尤其在未經證實死亡以及未經其父母或母親同意時,均不得切除肢體或解剖。此外,尤應確保道德需要,避免蓄意合謀墮胎,引起惡表。」

在這點上,由一些倫理委員會成員制定的「獨立原則」是不足為據的。根據這項原則,製造胚胎、冷凍胚胎和導致胚胎死亡的人,以及從事研究死亡胚胎的人,只要兩者區分清楚,僅使用來源違反道德的「生物材料」,是合符道德的。當有人說他不贊成其他人犯下不正義的罪,但同時卻接受自己使用他人用不正義方式得來的生物材料,「獨立原則」已經不足以避免這種矛盾的立場。當不道德的行為被規定衛生保健和科學研究的法律認可時,吾人有必要與這種系統罪惡的一面保持距離,以避免給人默認,或暗自接受這種嚴重不正義行為的印象。若表面上接受,也會在某些醫療界或政治界中助長冷漠的風氣,不然就是代表同意。

有時,有人提出反對聲音,指出上面所說的參與研究的善心人士要有責任主動反對所有在醫界違反道德的行為,這是過度擴張他們的倫理責任。但事實上,避免與罪惡醜事合作,這責任與他們每日的專業表現相關。這些表現必須有著正直的態度,極力反對嚴重不公義的法律,並為生命的價值作見證。這裡有必要提出,即便研究者和凡是參與人工生殖或墮胎者的行為之間沒有緊密的關連,或是與人工生殖中心沒有事先達成協議,人們都有責任拒絕使用「生物材料」。這種責任源自於在他們本身的研究領域中,絕對不能參與嚴重不正義但卻合法的情況中,同時也要清楚地肯定人類生命的價值。因此,上述的獨立原則雖有必要,但倫理上不足為據。

當然,一般狀況下,會有不同的責任程度。有時或許以道德上相稱的嚴重理由為使用「生物材料」辯護。例如孩子的健康有問題時,可能會允許父母使用由違反道德來源的細胞株所發展的疫苗,只是心裡必須明白,每個人有責任表達自己並不同意,同時也必須要求他們的醫療保健系統取得其他種類的疫苗。再者,對使用不道德來源細胞株的組織而言,決定使用這類細胞株的人的責任,與對這個決定沒有機會發聲的人不相同。

在當前這種急迫的背景下,需要為保護生命來喚起大眾的良心,要提醒醫療衛生界的人們:「他們的責任大大地加重了。其最深的激勵及最強的支持來自醫護界固有及無可爭議的倫理幅度,這倫理幅度也早已由古老但仍十分適切的『醫師誓言』所承認,這誓言要求每一位醫師承諾,絕對尊重人類的生命及生命的神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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