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方濟各《調諧教會法典》新手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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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5日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Pontifical Council for Legislative Texts)公布了教宗方濟各的《調諧教會法典》(Concordia Codici)新手諭,對天主教拉丁禮《教會法典》的幾條内容作了修改。這道手諭於5月31日簽署,内容尤其涉及天主教拉丁禮和東方禮信徒法律上的關係,並對聖洗和婚姻事宜作出新規定。此處也針對領受聖秩聖事的不妥當情況作出正式答覆。

教宗指出,頒布這道手諭是基於牧靈工作的需要。近些年來人口大幅流動,數目眾多的東方禮信徒來到拉丁禮地區。這種新情況引發了許多牧靈和法律上的問題,唯有藉助適當的法律途徑才能予以解決。需要一提的是,東方禮的信徒無論到何處都必須遵行自己教會的禮儀(參閲:《東方教會法典》40條;《東方公教會法令》6號)。因此,教會有關當局有責任為他們提供相應的途徑,使他們能履行上述義務(參閲:《東方教會法典》193條1項;《教會法典》383條1-2項)。

教宗強調,在拉丁禮信徒居多的西方地區需要找到一種恰當的平衡,既要「保護東方禮少數信徒的法典,也要尊重多數拉丁禮信徒的傳統法典」。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不恰當的干預和衝突,從而推動所有天主教會團體之間的有效合作。可見,在拉丁禮教會法典和東方教會法典之間取得新的「和諧」已勢在必行,這不但能促進東方禮儀的發展,同時也幫助東方教會更有效地從事牧靈工作。

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經過細心、深入的研究工作後,歸納出需要調諧的一些法律問題,對《教會法典》的幾條相關内容作了修改。

關於洗禮

新條款重申《教會法典》第111條的内容,即屬於拉丁禮教會的父母,其子女應接受洗禮成為拉丁禮教會成員;若父母一方為非拉丁禮信徒,在經過雙方同意後,子女應在拉丁禮教會受洗;若雙方未有共識,且父親為東方禮教徒,則子女應歸父親所屬的東方禮儀教會(第1條)。另一方面,新條款也增添了新内容,即在堂區的領洗登記冊上必須註明受洗者曾屬於哪一個東方禮教會(第3條)。

此外,依照新條款,若信徒在領洗後決定轉入另一個東方禮教會,除了有特別的寬免外,當事人必須向教會有關當局正式表明他的決定(第2條)。上述改變也應在領洗登記冊上予以註明(第3條)。

關於婚姻

新條款特別說明,無論雙方為東方禮天主教徒,還是一方為拉丁禮天主教徒,另一方為東方禮天主教徒,或者一方為拉丁禮天主教徒,另一方為非天主教徒,在此情況下“唯有司鐸”才能有效主持他們的婚姻(第6條)。

新條款在《教會法典》第1116條增加了一個新内容,即正權主教可以授予任何一位天主教司鐸職權,主持尚未與天主教會達致圓滿共融的東方教會基督徒的婚禮;如果新婚者自動提出請求,而且婚姻的合法性不存在阻礙,這位天主教司鐸也可降福他們的婚姻(第10條)。

關於聖秩聖事

最後,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也對《教會法典》第1041條關於領受聖秩聖事的不妥當情況作出新規定,闡明當事人即使在領洗成為天主教徒之前曾有過當受譴責的行為,也不能領受執事、司鐸或主教聖秩。這些行為包括:殺人、施行墮胎、嚴重自殘或傷害別人,以及試圖自殺。

來源:  梵蒂岡電台

圖片: Catholic News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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