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奧布萊恩總主教放棄樞機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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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聖安德魯斯和愛丁堡(Saint Andrews and Edinburgh)退休總主教基思‧邁克爾‧帕特里克‧奧布萊恩樞機(Keith Michael Patrick O’Brien),經過長時閒祈禱後,請求放棄樞機銜及天主教法典第349條、353條和356條所授予的特權。教宗方濟各接納了他的請求。

樞機團團長3月20日發表新聞公報,表示:「教宗藉著這項措施向蘇格蘭教會的全體信眾表達牧靈關懷,並鼓勵他們繼續抱持信心,走更新與修和的道路。」

奧布萊恩總主教曾徴得教宗方濟各的同意,於2013年離開蘇格蘭,「為在幾個月當中進行精神更新、祈禱和做補贖」。他在同年3月的一份聲明中表示:「我的性行為有過不合乎我作為司鐸、總主教和樞機標準的時刻。我向我曾冒犯過的人請求原諒和寬恕,也向天主教會和蘇格蘭人請求原諒。我將在隱退中度過餘生,不在蘇格蘭天主教會的公開生活中擔任任何職務。」

奧布萊恩也曾放棄出席上次選出教宗方濟各的選舉教宗會議。

備註:

天主教法典第二卷: 天主子民第二編教會聖統制第一組教會最高權力 – 第三章: 樞機

349 條 – 樞機組成特殊團體,有權依特別法選舉教宗;樞機得以團體性行動協助教宗,即為處理比較重要的問題而被召集時;或個別協助教宗,即 由於所盡各種職務,幫助教宗管理普世教會的日常事務。

353 條 – 1 項 – 樞機以集體行為協助教會至高牧人尤其在御前會議中, 此會議奉教宗命召開,並由教宗主持之;此會議,分為常會及特別會。

2 項 – 在御前常會中,得召集所有樞機,至少在羅馬城中居留者,為諮 詢某大事項,但在一般情況下,是舉行某些極為隆重的活動。

3 項 – 由於教會特別需要,或為處理重大事件,得召集樞機全體開會, 稱為特別御前會。

4 項 – 只有包括某些隆重典禮之御前常會可公開舉行,即除樞機外,教 長們,國家使節及其它人士也應邀參加。

356 條 – 樞機們有責任與教宗殷切合作;故此在教廷內盡任何職務的樞 機,只要不是教區主教,有義務居住於羅馬城;管理教區的樞機,每次奉教 宗召,應赴羅馬。

來源: 梵蒂岡電台

圖片: catholic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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