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漢樞機撰文:從教會學角度展望中梵交談

從教會學角度展望中梵交談

文:湯漢樞機

轉載自公教報(第3808期)

來源:天主教香港教區

English Version(英語全文)

感謝天主,拙文《中國教會與普世教會的共融合一》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在香港教區報刊發表後,獲得不少讀者積極回應,從而激發我向國內外關懷中國教會的有識之士請教,再多作神學探討。經過多月來的祈禱和反省後,我現從教會學角度就中梵交談有關的幾個重要問題提出一些看法,俾大家能多為中梵交談祈禱。

核心問題:主教任命

就各方面的消息所知,過去一年,中梵雙方代表頻有接觸,而且成立了工作小組,雙方試圖解決多年來累積的問題,其中首要解決的,就是主教任命問題;雙方經過多輪交談,已有初步成果,可望就主教任命的方式達成協議。根據天主教教義,教宗是決定主教人選的最後與最高當局。如果教宗在主教候選人的資格及合宜性上有最後的發言權,那麼地方教會的「選舉」就祇是「主教團」的「推薦」而已。

據聞,對於政府來說,祇要人選符合「愛國」標準,「愛教」與否不是政府最關切的問題。因此,我認為,這樣的主教任命協議,不會超出雙方目前正在有效實施的做法。

後續問題

中梵關於主教任命的協議,是中梵之間最關鍵與最核心的問題,也是雙方關係正常化進程中的里程碑,然而絕不是終點。雙方還需要在取得互信的基礎上繼續對話,耐心地一一解決尚存的棘手問題。雙方幾十年來積累的問題,不可能奢望一夕之間就全部解決。雙方尚存的問題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項:第一,如何解決「愛國會」的問題;第二,如何處理違反教會法的七名「自選自聖主教」;第三,如何促使中國政府承認三十多位地下主教。中梵雙方的關注不同,中國政府關心的是政治層面上的問題,而梵蒂岡則更多關心宗教與牧靈層面上的問題,因此擺在雙方辦公桌上的問題排序也不同。可以說,上述三個問題的解決需要雙方在不相反自己原則及解決問題的誠意中協商。

「愛國會」的未來

不少關心中梵關係的人認為,如何處理「愛國會」將是一座立在雙方面前難以跨越的高山;亦有教會人士對此表示擔憂,指在中梵對話中沒有提及愛國會的處理問題,認為羅馬背棄了自己的信仰原則,其理由是愛國會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1]及這原則的具體執行措施——「自選自聖」主教[2]。因此,教宗本篤十六世指出這原則「與教會道理是無法調和的」,而該組織是「國家機構」與「天主教教義不相符」。[3]

我們或許可以將愛國會「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與「自選自聖」主教的關係表述為理論與實踐的關係:「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為理論,「自選自聖」為此理論的具體實踐。其實,「愛國會」及「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和「自選自聖」主教行為均屬於特殊政治環境與政治壓力下的產物,根本不屬於中國天主教會的本質與內在追求。中國天主教會中的兩個團體,無論地上教會還是地下教會,均積極尋求和表達與普世教會的完全共融合一,因此在未經教宗同意下被祝聖為主教,也都事後努力向教宗解釋原因並請求教宗的諒解與接納。當然,在滿足信仰的各種要求的情況下,教會也會以敞開的情懷,積極地寬免與接納,並且很可能賦予這些主教教區管理權。中梵雙方對話本身其實已經意味北京的天主教政策發生了改變,容許教宗在選聖中國主教職務上扮演決定性角色,沒有「自選自聖」的「愛國會」已經不是過往的「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愛國會,而是成為嚴格按照字面意義理解的「愛國會」:一個「由全國天主教神長教友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愛國愛教的群眾團體」。[4]

因此,我個人認為,愛國會的未來走向,可以專注於「鼓勵神長教友為社會公益事業獻愛心,積極開展社會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5]

七位非法主教的處理

中梵雙方關係的另外一個障礙,是地上教會中七位自選自聖的主教(上文稱八位,其中一人於2017年初逝世)。按照教會法的規定,這七位當中,有三位經已由教廷宣布處於絕罰之中,另外四位亦處於「保留於宗座的絕罰狀態」。這七位主教既然是在政府官員的支持下不惜與聖座對抗而接受了自選自聖,甚至受到「絕罰」,對於教廷來說,接納這七位非法主教的困難,首先在於他們「自選自聖」的行為嚴重觸犯了《天主教法典》1382條的規定:「主教無教宗任命祝聖別人為主教,及被其祝聖為主教者,均處保留於宗座的自科絕罰。」而且,令教會處理這七位主教時更加棘手的是,七位非法主教中有人被指控有個人私德問題。

「自選自聖」與私德問題屬於教會法的不同罪行,而且罪行的確鑿性不等。「自選自聖」乃有目共睹的事件,罪行確定成立。而有私德問題的指控則需要更多顯明證據。在中梵雙方關係尚不穩定的情況下,教廷不可能派官員赴中國親自查證,而且在此種事件上可能有賴中國官方機構的審查與確證,無疑需要大量時間。倘若教廷與北京同意將七位非法主教可能觸犯教會法之行為分開處理,即首先處理非法祝聖的問題,之後再處理其他可能的違反教會法行為,這無疑是合適的。

赦免非法祝聖行為的前提條件乃非法祝聖參與者(祝聖者與被祝聖者)的「悔改」。由於非法祝聖行為本身是挑戰教宗作為地方主教人選的最高與最後決定者這一基本原則,因此赦免非法祝聖行為的前提,就要求觸犯法律者主動向教宗表達服從以及與普世教會共融的意願,並且請求教宗給予赦免。據報導,這七位非法主教已經全部向教宗寫信,表達對於教宗的無條件服從以及請求赦免非法祝聖行為所引發的處罰。由於有了這一基本悔改態度,教宗赦免非法祝聖之處罰的可能性非常高。不過有一點需要做出明確說明:赦免自選自聖行為帶來的處罰不等於追認其教區管理權。是否授予教區管理權,則需要解決其他有悖於這一職位的要求,比如該教區是否已經有教廷任命的主教,或上述某些主教是否有倫理道德上的問題。祇有在信仰、倫理、教會法等各方面都符合主教這一職位者,方可被授予教區管理權。七位非法主教在上述諸多方面的資格尚需要中梵雙方用更多時間與耐心進行鑑定。

促使地下主教被中方承認

中梵對話中尚需要處理的另一個重大問題,就是雙方如何處理中國三十多位地下主教被政府承認的議題,當然,也包括被監禁的主教的問題。中國天主教會主教團的合法性在於,要包括整個中國教會的全部合法主教,而不是祇有其中一部分。因此為了組成一個合法且有權威的主教團,必須將全部地下主教納入其中。這自然要求北京承認這些主教的主教身份及其對於教區的管理權。毫無疑問,羅馬一定會提出此要求,然而北京願意在多大範圍內承認地下主教的主教身份與教區管理權,尚不得知,預料這將是雙方今後對話的主要內容。

其實,地下主教議題並非是不可解決的死結,因為地下教會是特殊政治與歷史時期內的產物,由於羅馬與北京缺乏相互信任,因而間接使堅持教會原則的地下主教與政府之間缺乏互信。一旦中梵關於主教任命問題達成協議,則意味羅馬與北京的相互信任已經達到一定的階段,地下主教們將不再因為堅持信仰原則而被政府視為敵對者或不合作者,地下主教在政府眼中的整體印象將改觀。再者,中國地下教會的主教其實都是愛國的公民典範,祇是由於自己對於天主教教義的理解與要求而選擇了與地上主教不同的教會道路。近年來,政府對於地下教會的態度比八十年代已經有了很大的轉變。很多地下主教祇是不被承認其主教身份及教區管理權,大部分地下主教尚能從事基本的牧靈工作。相信隨羅馬與北京之間相互信任的加強,地下主教與政府之間的相互信任也會逐步建立起來。解決地下主教問題的關鍵在於地下主教本人與政府之間的互信,北京也許會要求地下主教明確表態遵守中國憲法、法律、政策等;祇要政府不再要求「獨立自主、自辦教會」以及「自選自聖」,這些對於地下主教來說絲毫沒有問題,因為地下主教都會是愛國的好公民,而且也教導自己的教友如此做。相互信任的建立需要時間、耐心,更需要用行動來表達,我們需要給予聖座、地下主教與北京足夠的時間來處理中梵關係中這一難題。

「等待全部的自由」抑或 「緊握必要的自由」?

經過多年的努力對話與交談,中梵雙方已經就主教任命這一關鍵問題達成共識;此協議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前面分析指出,中梵關於主教任命之協議的達成,將是1951年之後雙方關係的里程碑,在此協議基礎之上將會逐步解決「愛國會的未來」、「地上非法主教的合法化」、「地下主教獲得北京政府承認」、「中國天主教會主教團的成立」等問題。自此之後,中國天主教會將不再有地上和地下兩個教會團體分庭抗禮;反之,這兩個教會團體將會逐步在法律、牧靈、情感等方面慢慢走向和解與共融。中國天主教會將齊心協力在中國大地上傳播基督的福音。

不過,對於中梵協議的達成,也有一種不樂觀的聲音。它指出,天主教問題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問題,而是和其他的民族和宗教問題緊密聯繫在一起的,中國政府不會也不可能撇開其他民族和宗教的問題而單獨解決天主教問題,比如西藏問題、新疆問題、民族自治問題等等。如果中國政府沒有拿出全盤解決這些民族和宗教問題的方案,則很難單獨就天主教問題與梵蒂岡達成實質性的協議來保障天主教會的宗教自由,因此,中國目前社會環境及政治氣候似乎仍未能顯出保障和落實宗教自由的真正跡象,比如:信仰傳播的自由、興辦教育的自由、教產仍未徹底落實。即使中梵達成協議,這樣的協議也無多大意義,因此,宗座不必急於求成。

上述的說法有需要商榷的地方。首先,中國天主教信友的宗教自由的確與整個中國社會的自由與實踐有關,中國的普羅大眾所享有自由的提升的確有助於中國天主教會信仰自由空間的擴展,然而將天主教的問題與西藏、新疆等問題相提並論並不恰當。天主教會在中國遇到的問題與西藏和新疆問題有極大的不同。西藏與新疆並不是純粹的宗教自由問題,更多是某些分離主義者追求分離與獨立的問題,是對於國家領土和主權範圍的認知與民族關係的認知的問題。中國社會的民主化或許會在某種程度上讓某些分離主義者追求分離與獨立的願望減弱,然而並不會從根本上消失。西方國家如西班牙、蘇格蘭、北愛爾蘭等並沒有「自由」問題,然而同樣存在者民族分離主義,也同樣存在恐怖主義攻擊。天主教的問題並非領土與主權問題,中國的天主教信徒是愛國的好公民,沒有意願從事政治活動,不會威脅政治與社會穩定,中國的執政者對此也完全明白,因此不會將天主教的問題與西藏和新疆問題放在一個層面上處理。中國的天主教信徒也不應將自己與西藏和新疆等問題聯在一起。因此,斷言中國天主教會問題的解決取決於中國是否能夠解決西藏與新疆問題,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中國天主教會作為宗教團體,其旨趣並非是政治性的,沒有任何政治性抱負,無意代替政治社團來參與和推動中國社會的政治進程,其所追求的是在中華大地上生活與傳播自己的信仰,因此聖座與中國天主教會關心的乃是否有足夠的信仰自由空間以實踐自己的信仰。由於天主教會的特殊制度——聖統制,天主教會在中國面臨的問題與其他宗教相比,既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似之處是中國所有宗教(包括天主教會)在信仰傳播的方式、興辦教育、落實教會財產等方面都缺少足夠的自由空間。然而,與中國的其他宗教相比,天主教會還面臨一個具有天主教特色的問題,即主教任命問題,但這個問題在其他宗教並不存在。在過去,由於北京對於聖座缺少信任,不允許聖座任命中國天主教會的地方主教,而推行了「自選自聖」主教政策。這一點是中國的其他宗教所沒有的問題。北京處理天主教的這個獨有問題並不會牽涉其他宗教,不會改變北京對於其他宗教的具體政策。這個問題正是教廷與中國的天主教會急切渴望解決而其他宗教卻毫不在意的問題。因此,將天主教的問題與其他宗教的問題混淆在一起,視之為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關係亦沒有道理。

與其他方面的「自由」相比,「教宗任命地方主教的自由」乃天主教從其基本教義出發而堅持的信仰自由內容,如果缺少這一點,中國天主教會將不是本質意義上的天主教會。至於傳播信仰方式的自由與興辦教育的自由的缺乏,以及落實教會產業的限制等,並不會對中國天主教會的本質造成威脅與傷害,更不會令中國天主教會不成為天主教。

現在北京願意與聖座在主教任命方面達成協議,讓中國天主教會雖然暫時沒有「全部的自由」,然而卻享有「必要的自由」,讓中國天主教會維持自己的天主教傳統,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天主教會。難道聖座任命主教的自由,不是「真正的宗教自由」?難道中國天主教會由於中國政治大環境的原因暫時不能在信仰傳播方式上享有全面的自由、不能興辦學校、教會的財產不能全部落實,就要中國天主教會再長時期等待下去,要聖座放棄與北京現在的協議?縱使放棄現在「必要的自由」,也不會讓我們擁有更多的自由,而帶給教會的結果會是全部自由的丟失。擺在我們面前的選擇是:或者我們現在擁抱「必要的自由」,成為一個不完美然而卻是真正的教會,然後在希望中爭取「全部的自由」,走向完美的教會;或者我們放棄「必要的自由」,然後一無所有,在希望中等待不知哪一天到來的「全部的自由」。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天主教會應該何去何從?教會的倫理原則其實已經告訴我們答案:兩權相害取其輕。因此,在教宗方濟各推崇的健康現實主義原則指導下,中國天主教會應該選擇的道路其實已經一目了然了。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聖保祿宗徒歸化日

註 釋

註一:《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章程》(2004年7月中國天主教第七屆代表會議通過),第一章第三條,載於《國家宗教事務局》網站,2004年公布。
http://www.sara.gov.cn/zcfg/qgxzjttxgjgzd/6427.htm
註二:《主教團關於選聖主教的規定》,載於《中國天主教》網站,2013年公布。http://www.chinacatholic.cn/html1/report/1405/570-1.htm
註三:教宗本篤十六世,《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天主教會的主教、司鐸、度奉獻生活者、度奉獻生活者及教友的信》,2007年,第7號。
註四:《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章程》(2004年7月中國天主教第七屆代表會議通過),第一章第二條,載於《國家宗教事務局》網站,2004年公布。
註五:《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章程》(2004年7月中國天主教第七屆代表會議通過),第二章第四條,載於《國家宗教事務局》網站,2004年公布。

圖片: Catholic News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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