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頒布《團體生活》手諭

2019年3月26日,聖座公布了教宗方濟各於3月19日簽署的團體生活》手諭。這道手諭對《教會法典》關於處置違法離開自己會院的修會人員的條文作了一些修訂,並將於今年4月10日開始生效。

教宗在《手諭》中首先指出,團體生活是修會生活的一個基本要素,「會士要住在本會會院,度團體生活,非經自己上司許可不得離開會院」(《教會法典》665條1項)。然而,近些年來的現況顯示,違法離開自己會院的情況有所發生,會士在這段時期脫離上司管轄,有時他們無法被找到。」

在這種情況下,《教會法典》勒令修會長上「要尋找違法離開會院的會士,幫助他返回並堅定於自己的聖召」(參閲:665條2項)。教宗承認,修會長上無法尋到離開會院之會士的情況經常發生,因此違法離開會院超過6個月(參閲:696條),就應開始將其從修會開除的程序(參閲:697條)。可是,若會士的住所無法知道,就很難對實際情況作出法律上的確切判斷。

有鑒於此,教宗決定在《教會法典》694條1項中增加另一個會士因「違法和長期離開會院被視為事實上被開除的原因」,將違法離開會院的時間延長到「持續超過12個月」。694條的前兩項依然保留,即會士在「顯然背棄天主教信仰」和「已結婚,或即使僅以民法方式試圖結婚」的情況下,應視為事實上被開除。

教宗提到,「有關這些個案,高級上司及其參議會應毫無遲疑收集證據,宣布事實,使開除依法成立」(694條2項)。在長期違法離開會院的特定情況下,修會長上依據法律宣布的開除聲明必須得到教宗的批准,那些屬於教區的修會則應得到“修會所在地區主教的批准。

團體生活》手諭作出的變動也使《教會法典》關於管理俗世會生活的729條得到修訂,對該團體因違法離開會院的成員不予以強制性的開除處分。

教廷奉獻生活及使徒團體部秘書長羅德里格斯總主教(Jose Rodriguez Carballo)在解釋這道《手諭》的註解中表示,修會長上對違法離開會院和無法尋獲的會士所負的責任旨在善盡他們的義務,讓修會生活的基本規則得到遵守,即保護在團體生活中所體現出的公益。同時,也喚起守護一種團體生活的意識。

羅德里格斯總主教最後指出,正如該部會1994年頒布的《團體友愛生活》訓令所指出的那樣,共同分擔的責任推動我們愛弟兄姐妹,甚至承擔起他們的軟弱、問題和困難。

天主教法典
第二卷
天主子民
第三編
獻身生活會及使徒生活團

教宗以《重大原則》手諭修改《教會法典》第838條

2017年9月9日,教廷禮儀及聖事部公布了教宗方濟各《重大原則》(Magnum Principium)手諭。教宗以這道手諭修改了《教會法典》第838條關於在禮儀中使用通俗語言的規則,使現行的條文更明確地體現出聖座對審核禮儀經書翻譯的職權。

《手諭》首先解釋道,梵二大公會議重申,禮儀祈禱應能使子民理解,清楚易懂。這重大的原則要求主教們負起極大責任,在禮儀中使用通俗語言,並對禮儀經書的譯文予以審核及批准。

教會雖然意識到在禮儀中使用通俗語言所遇到的困難,但還是鼓勵所有信友都能參加實質上與羅馬禮儀一致的禮儀慶典。教會也清楚,通俗語言需要時間才能逐漸成為禮儀的語言,在滋養信德的風格優雅和觀念重要性上與拉丁禮儀同樣燦爛。

為達到這個目的,聖座頒布了許多禮儀規則、訓令、信函和指示。但必須謹記,對信徒而言,天主聖言是奧跡。「我們在言語上表達,尤其在誦讀《聖經》時,其實是天主在向人説話,是基督在《福音》中向祂的子民説話。」

《手諭》因此強調忠實於原文的重要性。「必須透過一個特定子民的語言忠實地向他們宣講。換句話說,教會意欲藉著拉丁語言向另一個民族宣講,這就需要禮儀經書的各種翻譯必須符合健康的教義。」

「在各主教團與負責推動神聖禮儀的聖座部門,即禮儀及聖事部之間極需要充滿彼此信任、相互監督和有創意的持續合作」,使教會法典現行的條文更明確地體現出聖座對審核禮儀經書翻譯的職權。

本著這個精神,教宗方濟各以《重大原則》手諭修改了教會法典第838條第2和第3項的内容。新的條目如下:

《教會法典》838 條

1 項 – 神聖禮儀的監督,只屬於教會權力,即屬於聖座,並按法律的規定,也屬於教區主教。

2 項 – (修改前) 聖座的權力是,編排普世教會的神聖禮儀,出版禮儀書,審查原著譯本,並督促禮儀規則在各地忠實遵守。

(修改後-暫譯) 編制普世教會的神聖禮儀,出版禮儀經書,複查主教團依法律規定批准的禮儀譯本,並注意禮儀規則在各地忠實遵守,皆屬聖座權下。

3 項 – (修改前)主教團,有權將禮儀書譯為本地文字,並在禮儀書規定的範圍內做恰當的適應,在聖座認可後,予以出版。

(修改後-暫譯)屬於主教團的權力是忠實地將禮儀經書譯成當地語言,並在禮儀書規定的範圍内作適當的變通,在聖座認可後,為他們所屬地區批准及出版發行這些禮儀經書。

4 項 – 教區主教在所轄教會內,並在其許可權內,有權發佈禮儀法規,明令遵行。

備註:修改內容有待正式中文官方翻譯

教會法典第838條新條文將於2017年年10月1日生效。

來源: 梵蒂岡電台

教宗方濟各《調諧教會法典》新手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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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5日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Pontifical Council for Legislative Texts)公布了教宗方濟各的《調諧教會法典》(Concordia Codici)新手諭,對天主教拉丁禮《教會法典》的幾條内容作了修改。這道手諭於5月31日簽署,内容尤其涉及天主教拉丁禮和東方禮信徒法律上的關係,並對聖洗和婚姻事宜作出新規定。此處也針對領受聖秩聖事的不妥當情況作出正式答覆。

教宗指出,頒布這道手諭是基於牧靈工作的需要。近些年來人口大幅流動,數目眾多的東方禮信徒來到拉丁禮地區。這種新情況引發了許多牧靈和法律上的問題,唯有藉助適當的法律途徑才能予以解決。需要一提的是,東方禮的信徒無論到何處都必須遵行自己教會的禮儀(參閲:《東方教會法典》40條;《東方公教會法令》6號)。因此,教會有關當局有責任為他們提供相應的途徑,使他們能履行上述義務(參閲:《東方教會法典》193條1項;《教會法典》383條1-2項)。

教宗強調,在拉丁禮信徒居多的西方地區需要找到一種恰當的平衡,既要「保護東方禮少數信徒的法典,也要尊重多數拉丁禮信徒的傳統法典」。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不恰當的干預和衝突,從而推動所有天主教會團體之間的有效合作。可見,在拉丁禮教會法典和東方教會法典之間取得新的「和諧」已勢在必行,這不但能促進東方禮儀的發展,同時也幫助東方教會更有效地從事牧靈工作。

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經過細心、深入的研究工作後,歸納出需要調諧的一些法律問題,對《教會法典》的幾條相關内容作了修改。

關於洗禮

新條款重申《教會法典》第111條的内容,即屬於拉丁禮教會的父母,其子女應接受洗禮成為拉丁禮教會成員;若父母一方為非拉丁禮信徒,在經過雙方同意後,子女應在拉丁禮教會受洗;若雙方未有共識,且父親為東方禮教徒,則子女應歸父親所屬的東方禮儀教會(第1條)。另一方面,新條款也增添了新内容,即在堂區的領洗登記冊上必須註明受洗者曾屬於哪一個東方禮教會(第3條)。

此外,依照新條款,若信徒在領洗後決定轉入另一個東方禮教會,除了有特別的寬免外,當事人必須向教會有關當局正式表明他的決定(第2條)。上述改變也應在領洗登記冊上予以註明(第3條)。

關於婚姻

新條款特別說明,無論雙方為東方禮天主教徒,還是一方為拉丁禮天主教徒,另一方為東方禮天主教徒,或者一方為拉丁禮天主教徒,另一方為非天主教徒,在此情況下“唯有司鐸”才能有效主持他們的婚姻(第6條)。

新條款在《教會法典》第1116條增加了一個新内容,即正權主教可以授予任何一位天主教司鐸職權,主持尚未與天主教會達致圓滿共融的東方教會基督徒的婚禮;如果新婚者自動提出請求,而且婚姻的合法性不存在阻礙,這位天主教司鐸也可降福他們的婚姻(第10條)。

關於聖秩聖事

最後,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也對《教會法典》第1041條關於領受聖秩聖事的不妥當情況作出新規定,闡明當事人即使在領洗成為天主教徒之前曾有過當受譴責的行為,也不能領受執事、司鐸或主教聖秩。這些行為包括:殺人、施行墮胎、嚴重自殘或傷害別人,以及試圖自殺。

來源:  梵蒂岡電台

圖片: Catholic News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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