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加諾總主教因裂教受絕罰

前任駐美國宗座大使維加諾總主教自願背棄與羅馬主教和天主教會的共融,因此受到自科絕罰。教廷教義部的公告寫道,「2024年7月4日,教義部召開大會,就維加諾(Carlo Maria Viganò)總主教被指控犯有裂教罪一事(參閱:《天主教法典》751條和1364條;art. 2 SST),對於依照《天主教法典》1720條啟動的法庭外懲戒訴訟程序作出結論」。

  • 751 條 – 所謂異端,是在領洗後,固執地否認某端天主所啟示 和教會所定該信的真理,或是固執地懷疑這端道理;所謂背教, 是整個拒絕基督宗教的信仰;所謂裂教,是不願服從教宗或是不 願與隸屬教宗的教會成員共融。
  • 1364 條 – 1 項 – 背教人,異端人或裂教人受自科絕罰,亦應遵守 194 條 1 項 2 款的規定;其為聖職人員者,得加處 1336 條 1 項 1、2 及 3 款所規定的罰。
  • 1720 條 – 如教長認為應以非訴訟之裁定進行時:
    1. 應將控告及證據通知被告,並授以自衛之權利; 但其經依法 傳喚而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2. 應就一切證據及理由,與二位陪審官仔細加以酌量;
    3. 如確知罪行而刑事訴訟尚未消滅時, 應依 1342 條至 1350 條 之規定,作成裁決,並至少簡短說明法理上及事實上之理由。

公告繼續表示,「他的公開聲明顯示他拒絕承認及服從教宗,拒絕與服從教宗的教會成員共融,以及拒絕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合法性及其訓導權威」。「按照懲戒訴訟法的結果」,維加諾被宣判「犯有裂教罪。教義部依照《天主教法典》1364條1項,宣布了自科絕罰 (latae sententiae)。在這些案件中,懲罰罪的解除保留於宗座」。這項裁決已於2024年7月5日通知維加諾總主教。

眾所周知,今年6月20日,維加諾總主教公布了一份傳喚令的全文。根據這份文件,他被傳喚在羅馬對各項指控作出回答,而且他有機會在6月28日前委任一位辯護律師來代表自己,或者呈交一份答辯狀。由於他沒有這麼做,依照《法典》規定,已經給維加諾提供了一位公設辯護人代為作辯護。

近年來,前任駐美國宗座大使維加諾總主教多次聲稱不承認教宗及梵二大公會議的合法性。按照《法典》,犯下某些罪行就會受到自科絕罰。受絕罰的人禁止舉行彌撒和其它聖事,不可領受聖事、施行聖事,以及舉行其他敬禮儀式,也不可在上述活動中扮演任何積極角色。此外,他們被禁止行使任何一種教會職務或任務,不可從事管理事務。

總之,絕罰的意義是醫治罰,也就是邀請當事人悔改。因此,教會始終等待他回到共融裡來。

來源:梵蒂岡新聞網

墮胎之悲劇 , 禧年之慈悲

2015年9月1日,教宗方濟各致函宗座推廣新福傳委員會主席,宣布有關慈悲禧年的特恩。其中,教宗宣布在禧年期間,所有司鐸享有寬赦有關墮胎的罪的權力。傳媒紛紛立即作出報導,但許多報導對事件有所誤解。其中,美國國家廣播公司(MSNBC)網頁頭版最初刊登以「教宗要求神父們容許墮胎的罪」為標題的報導,而主持更在電視節目上說:「教宗准許人作多次墮胎,鼓勵人可等到12月8日後才墮胎,而又不需要有悔疚的心。」大部份傳媒對天主教的教理的不理解,或敵視宗教,某程度上可以理解。對於熱心的教友,雖然清楚墮胎是嚴重罪行,但也未必清楚有關墮胎和告解之間的關係。

教會是否對墮胎的立場有所改變?慈悲禧年開始之前,司鐸能否赦免墮胎者的罪?人是否墮胎後就自動可被寬恕?

以前,根據1917年的《天主教法典》,有一些「保留的罪」(reserved sin)只可由主教寬恕,但隨著1983年的《天主教法典》公布後,已經再沒有只可由主教寬恕的罪。1983年的《天主教法典》中,說明了對於一些較嚴重的罪,教會可加以「罪罰」(penalty,或稱「刑罰」)作懲戒,以望信友不會再犯。「罪罰」有多種,例如「禁罰」(interdict)、「停職罰」(suspension)和「絕罰」(excommunication)。請注意,這教會法的「罪罰」有別於因罪過的赦免而要為天主作出的補償所稱的「罪罰」(temporal punishment)。

「罪」關乎犯罪者和天父的關係,是每人自身的道德狀況,而「罪罰」是教會法因罪所給予之刑罰,兩者有別。「罪罰」通常是「待科罪罰」(ferendae sententiae penalty),意思是未經教會的訴訟宣判前,犯人不受其約束。但有少數罰為「自科罰」,意思指,敎徒若犯下這些罪而又符合一系列的條件,就會自動受「自科罪罰」(latae sententiae penalty)所約束。例如,未領司鐸聖秩而擅自舉行彌撒者和擅敢聽告解者,受自科禁罰(第1378條);非法領受司鐸聖秩者,自動受停職罰(第1383條)。

「絕罰」是最嚴重的一種罪罰。受絕罰者禁止在任何禮儀中擔任任何職務、舉行聖事或聖儀或領受聖事、擔任教會的任務或職務或行使治理的權力。《天主教法典》列出八種可構成「自科絕罰」latae sententiae excommunication)的罰行:

  • 背教、異端或裂教者(第1364條)
  • 拋棄聖體,或命取或保存聖體以作褻瀆者(第1367條)
  • 對教宗施以暴力者(第1370條)
  • 赦免違犯第六誡罪的同犯的司鐸(第1378條)
  • 主教無教宗任命祝聖別人為主教,及被其祝聖為主教者(第1382條)
  • 聽告解司鐸直接洩漏告解秘密者,和在告解中作翻譯和洩漏秘密者(第1388條)
  • 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第1398條)
  • 合意共同犯以上的罪的同謀(如無其助力則犯罪不成立)(第1329條)

然而,縱使犯了以上嚴重的罪,也很大可能不受「自科絕罰」的束約。在告解亭內,當司鐸聽了有可能構成「自科罪罰」的罪時,便會嘗試了解懺悔者是否符合其他條件。法典列出十項理由,令犯罪者不受「自科絕罰」的約束。例如,有不健全的理智者、由於過失酗酒或類似的心神錯亂因而缺乏理智運用者、行為出於非故意的重大感情衝動者、未滿十六歲者、犯罪行為出於重大畏懼或重大困難者、犯罪人對無理侵犯自己或他人而行使自衛、出於抗拒重大及無理的挑釁者、不知有關「自科絕罰」法律者等等,通通不會自動受到絕罰(第1324條)。可想言之,許多墮了胎的女人,也可能沒有被「自科絕罰」。(甚至,有些教會法典學者認為,沒有一個女人可真正地受有關墮胎的「自科絕罰」約束。)在這情況,告解司鐸可簡單地給予赦罪。沒有構成「自科絕罰」,主觀上這表示犯罪者無需受到嚴厲的刑罰,但客觀上該罪的嚴重性並沒有變更。

請留意,在以上列出構成「自科絕罰」的項目中,積極令墮胎發生者(如強迫墮胎者墮胎的男朋友、進行墮胎的醫生、協助墮胎手術的人員)也很大可能受到「自科絕罰」所約束。教宗沒有對他們作出寬鬆的態度。

各種「自科罪罰」之中,告解司鐸有權免除(remit)其中一些罪罰,但有一些「自科罪罰」即須由主教免除,甚至只可由宗座(透過教廷的「聖赦院」)免除。教會法上,墮胎所涉及的「自科絕罰」要由主教免除。而因為這時代墮胎的普遍性,主教可委派有「告解行使權」(faculty of confession)的司鐸為代表,令他們也有免除墮胎的「自科絕罰」。現時,大部分美國和加拿大和所有澳洲的教區裡,神父已經有這受委的免除權。所以,教宗在信函所提及的有關寬赦有關墮胎的罪的權力,其實是指這免除「自科絕罰」的權力。而在全世界裡,筆者相信大部分華人神父已經享有這權力。

雖然罪罰的免除通常在告解聖事中發生,但這有別於罰的赦免(absolution of sins)。司鐸唸的「赦罪經」同時可赦免罪和免除教會法的罪罰。另外,如告解者身處有死亡的危險,所有司鐸(包括沒有聽告解行使權的司鐸、「還了俗」的司鐸)也可赦免罪和免除罪罰(第976條)。

教宗在這信函中顯示了慈悲,讓曾墮胎者不再「在心中忍受這痛苦的決定的疤痕」。同時教宗提醒墮胎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現在這時代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關於對生命的尊重。一種廣泛性麻木不仁的心態,導致損失了個人和社會對迎接新生命的認知。一些人只是膚淺地意識到墮胎的的悲劇,不了解墮胎的極端壞處。」教宗鼓勵,墮胎者應懺悔,「透過告解聖事,以誠懇的心尋獲與天父修和」。所以教宗在信函中寫道:「我賜予權力給所有司鐸,在禧年期間,當人進行了墮胎,有懺悔的心,尋求寬恕,就可寬赦她們有關的罪。願司鐸能實踐這重任,以言語表達真誠的歡迎,為這罪之嚴重性作出勸喻,指出一條真正皈依的路徑,帶領人走向天父的大方寬恕。

對於禧年期間有關墮胎的告解和其他禧年大赦問題,筆者相信稍後「聖赦院」會公佈法令,詳細講解有關條件。教宗這信函缺乏法律效力,而信函中的用字也缺乏精確性,但相信這只是一個預告。禧年本身的意義就是能讓眾人的負擔得以免除,而罪的枷鎖正正是心靈上最重的負擔。禧年期間,教會將開啟她無盡的寶庫,以鼓勵教徒能走上成聖之道。

慈悲禧年就是要提醒我們,只有天父的慈悲,我們才可獲得救恩。要接受天主的慈悲,我們首先要懺悔和痛改,才能活出基督。我們每人都是罪人,天主的慈悲不會將任何人拒諸門外。但我們也要踏出一步,以謙卑懺悔的心嘗試敲門,天父便會在筵席上擁抱我們,分享祂慈悲的面容。

 

撰文、圖片:Gabriel Chow

信函原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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