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義部《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絕罰法令》相關教會訓導及法典條文彙編

教義部 (圖片:Vatican Media)

2026年7月2日,教廷教義部頒佈了《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絕罰法令》(Prot. N.99/2009)和解釋性說明,包括《關於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司鐸的和好程式》、《關於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平信徒的和好程式》的相關指引。出於實際上的牧靈理由,現將前述文件中提到的相關教會訓導彙編如下,供各位參考使用。

《教會憲章》

第22號  論主教團及其首領

由於主的規定,聖伯多祿及其他宗徒們組成一個宗徒團,基於同等的理由,繼承伯多祿的羅馬教宗和繼承宗徒們的主教們,彼此也聯結在一起。按照很古的一種風紀,設立在全世界的主教們,彼此之間,以及他們與羅馬主教之間,經常在統一、愛德及和平的聯繫之下,息息相通;同樣地,他們召集會議,衡量大家的意見,對重要的問題作共同的決定,這些都說明主教聖秩的集體性質;歷代的大公會議也清楚地證實這一點。古時已經流行一種習慣,在新的當選者升任最高司祭職務時,必定邀請許多位主教來參禮,這種習慣也暗示著主教職務的集體性。一個人接受了聖事的祝聖,保持著與主教團的首領及其他團員的聖統共融,就是主教團的一份子。

可是,如不以繼承伯多祿的羅馬教宗為主教團的首領,並使他對所有牧人與信友的首席權保持完整,則主教團便毫無權力。因為羅馬教宗,以基督代表及整個教會牧人的職務名義,對教會有完全的、最高的、普遍的權柄,時時都可以自由使用。不過,主教團在訓導與牧權上分離,則對整個教會也是一個享有最高全權的主體,雖然這種權力,沒有羅馬教宗的同意,不能使用。主只立了西滿一人為教會的磐石及掌鑰匙者(參閱瑪:十六,18-19)。並使他作整個羊群的牧人.(參閱若:二一,15 等節);可是,賜給伯多祿的束縛與釋放的職務(瑪:十六,19),毫無疑問地,也賜給了與其首領相聯結的宗徒團(瑪:十八,18;二八,16-20)。這一個團體,因為是多人合成的,表示天主子民的差異性及普遍性;又因為是集合在同一首領下,也表示基督羊群的統一性。

在主教團內,每位忠誠服膺其首領的首席地位與權力的主教,在聖神對其有系統的組織與敦睦不斷地鞏固之下,為了他們所屬信友,甚至整個教會的好處,都享有其固有的權力。主教團對整個教會所享有的最高權力,以隆重的形式,施行於大公會議之內。如果伯多祿繼承人沒有批准,或者最低限度沒有認可,則大公會議即不可能存在;召集、主持及批准這種大公會議,也是羅馬教宗的權力。主教團的集體權力,也可以由散居在普世各地的主教們和教宗一起施行,惟需有主教團的首領邀請他們作集體行動,或者最低限度,由教宗批准或自動接受散居的主教們的聯合行動,才算是真正的集體行為。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
1988年《天主的教會》(Ecclesia Dei)
宗座牧函

(節選)

第3號:就其本身,此一行為是在極其重大,對教會的合一至關重要的主教祝聖事務上的不服從,主教祝聖以聖事的方式使宗徒的傳承得以延續。這種不服從,實際上意味著對羅馬首席權的拒絕,構成一項裂教行為。在實施這一行為時,儘管主教部的部長樞機于本年(即1988年)6月17日向勒菲弗爾蒙席(Mons. Lefebvre)和伯納德·費萊( Bernard Fellay),貝爾納·蒂西耶·德·馬萊(Bernard Tissier de Mallerais),理查·威廉森(Richard Williamson)、阿方索·德·加拉雷塔(Alfonso de Galarreta)神父發出了正式的教會法警告,但他們仍然招致了教會法所規定的絕罰的嚴厲處罰。

第5號C:在當下情況下,我尤其想向所有迄今為止,仍以各種方式與勒菲弗爾總主教(Archbishop Lefebvre)的運動有所關聯的人發出鄭重,發自內心,充滿父愛和兄弟情誼的呼籲,希望他們履行與天主教會的基督代表(Vicar of Christ)共融的重大職責,停止以各種方式支援該運動。所有人都應該意識到:正式歸屬裂教是對天主的嚴重冒犯,受到教會法規定的絕罰懲罰。

教廷法典條文部
論馬切爾·勒菲弗爾(Marcel Lefebvre)主教運動
追隨者因裂教所招致之絕罰

(節選)

  1. 正如《Motu proprio》(宗座手諭)第5條 c)項所聲明的那樣,因分裂(schisma)而招致的自科絕罰(latae sententiae)適用於那些“正式附和”該分裂運動的人。雖然關於“正式附和裂教”這一概念之確切範圍的問題,應提交主管的信理部(Congregazione per la Dottrina della Fede)裁決,但本宗座委員會認為,此種附和應包含兩個彼此互補的要素:a)內在性質的要素:即自由且有意識地認同該分裂的實質內容;換言之,選擇支持勒費弗爾(Lefebvre)的追隨者,並將這種選擇置於對教宗應有的服從之上(這種態度的根源,通常是持有與教會訓導權〔Magisterium〕相抵觸的立場);

    b)外在性質的要素:即將上述選擇表露于外在行為之中;其最明顯的標誌,就是專門參與勒費弗爾派的“教會性”活動,而不參加天主教會的禮儀與活動(然而,這一標誌並非絕對明確,因為某些信友可能參與勒費弗爾追隨者舉行的禮儀慶典,卻並不認同其裂教精神)。

  2. 至於勒費弗爾派的執事與司鐸,他們在該分裂運動範圍內所從事的牧職活動,似乎毫無疑問地表明:上述兩項條件(第5號)均已具備,因此確實構成了正式附和。
  3. 然而,對於其他信友而言,顯然不能僅因偶爾參與勒費弗爾運動的禮儀慶典或其他活動,而在未接受該運動於教義與紀律上之分離態度的情況下,就認定其為正式附和該運動。在牧靈實踐中,對他們處境的判斷可能較為困難。尤其應當考慮當事人的意向,以及此種內在態度是否具體表現于外在行為。

    因此,各種情況均應依個別個案加以審斷,並由具有許可權的外部法庭(forum externum)及內部法庭(forum internum)依其職權分別處理。

《天主教法典》(2021版)

194 條

1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教會職務即依法免除: 1° 喪失聖職身分者; 2° 公然背棄天主教會信仰或教會共融者; 3° 聖職人員非法結婚者,雖僅依國法結婚者亦同。 2 項 – 上列2、3款之免職,惟經該主管認定後,始得強制執行。

751 條

所謂異端,是在領洗後,固執地否認某端天主所啟示和教會所定該信的真理,或是固執地懷疑這端道理;所謂背教,是整個拒絕基督宗教的信仰;所謂裂教,是不願服從教宗或是不願與隸屬教宗的教會成員共融。

1336 條

1 項 -用以處分犯者的永久或定時或無定時的贖罪罰,除法律特定者外, 為如下 2-5 項所列:

2 項 -勒令:

1° 居留於某地方或地區;2° 根據主教團所制定之規則,為教會之目的,支付罰款或一筆資金;

3 項 -禁止:1° 居留於某地方或地區;2° 在各處, 或在某地方或某地區, 或在此地之外, 行使所有或某些職權、任務、職務或職能,或者與職權或職務相連的某些工作;3° 行使全部或某些聖秩權之行為;4° 行使全部或某些治權行為;5° 行使某項權利或特恩,或使用某些勳章或名銜;6° 在法定選舉中享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以及出席參議會或教務會議並享有投票權;7° 穿著教職服或修會服;

4 項 -褫奪:1° 所有或某些職位、職責、職務或職能,或者與職位或委任相連的某些職能。2° 聽告解權或宣道權;3° 獲授予的治權;4° 某些權利或特恩、勳章或名銜;5° 根據主教團所制定之規則, 所有或部分教會酬勞,但 1350 條 1項所規定者除外。

5 項 -撤銷聖職身分。

1364 條

1 項 -背教人、異端人或裂教人,受自科絕罰,但 194 條 1 項 2款之規定保持不變; 此外,亦可加處 1336 條 2-4 項所定的罰。

2 項 -對怙惡不悛或有重大惡表者,必要時加處其他罰,並得撤銷其聖職身分。

1387 條 -主教無教宗之命祝聖別人為主教,及被其祝聖為主教者,均遭受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絕罰。

轉載自:全屬於祢 

勒菲弗追隨者祝聖主教,絕罰法令頒布

圖片:Vatican Media

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主教德加拉雷塔(Alfonso de Galarreta)和費萊(Bernard Fellay)分別是主要祝聖者和共同祝聖者,他們和新祝聖的主教施賴伯(Pascal Schreiber)、戈爾達德(Michael Goldade)、普安西內德薩夫里(Michel Poinsinet de Sivry),以及阿納皮耶(Marc Hanappier)「立即」遭到保留於宗座的「自科」絕罰,因為他們做出「裂教性質的舉動,祝聖四名司鐸為主教,卻沒有教宗的任命並違背教宗的意願」。在聖座教義部部長費爾南德斯(Víctor Manuel Fernández)樞機和該部會兩位秘書長所簽署的法令中,如此寫道。這是繼2026年7月1日上午於瑞士埃科納(Écône)舉行隆重禮儀的24小時後,不幸宣布的結果。

聖座教義部絕罰法令及解釋公告

聖座教義部的法令確定,在做出祝聖的舉動時,施行祝聖和接受祝聖的人都遭受所規定的絕罰。這個令人心痛的結局是勒菲弗的追隨者做的決定的後果,此前教宗良十四世曾多次表達此決定違背他的意願。絕罰使得羅馬教會與屬於聖庇護十世兄弟會的主教和司鐸再次陷入分離。至於平信徒,那些正式追隨兄弟會的人應視同遭受絕罰。詳盡的細節寫在「解釋公告」裡,聖座教義部在頒布絕罰法令的同時予以發表,以下我們全文刊出。

聖座教義部的公告

從聖保祿六世教宗的時代到最近的會談,也就是近期在聖座教義部所舉行的會談,為了將那些勒菲弗主教所開始的運動的追隨者導回與天主教會的圓滿共融,做了多番嘗試,卻顯然徒勞無功。如此處境進一步惡化,因為近期的主教祝聖禮沒有教宗的任命,違背聖父教宗的意願,公然違反教會法。因此,聖座教義部盡忠職守,認為有必要指出如此行徑已構成裂教的罪行,相關的聖職人員和平信徒都承擔教會法的後果。事實上,早在1988年就已經宣布,「如此不服從本身蘊含了對羅馬首席權的實質抵拒,構成裂教舉動」(參閱:若望保祿二世教宗,《天主的教會》宗座牧函,3號)。

vatican.va/content/john-paul-ii/it/motu_proprio/documents/hf_jp-ii_motu-proprio_02071988_ecclesia-dei.html

在這方面,從今以後:

一、屬於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聖職人員處於裂教中,因此應當視之為裂教人(參閱:《天主的教會》宗座牧函,5號;聖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關於勒菲弗主教的運動追隨者因裂教而受絕罰的解釋公告,1996年8月24日,5-6號),依法處以絕罰(《天主教法典》1364條1項)。

二、關於平信徒,依照聖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1996年解釋公告所規定的情況(參閱:同上,7號),那些正式追隨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人應視同裂教人和受絕罰者。1996年的這份解釋公告至今有效,且被聖座教義部採納。

vatican.va/roman_curia/pontifical_councils/intrptxt/documents/rc_pc_intrptxt_doc_19960824_vescovo-lefebvre_it.html

三、最後,通知天主聖潔的子民,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聖職人員非法施行聖事,他們所行的懺悔聖事和他們所見證的婚姻均屬無效。

教會作為體貼入微的母親,將懷著誠摯的情感和殷切的關懷,接納所有渴望恢復圓滿共融的人。聖座駐各地大使將傳達一些程序,讓地方教長可用於不同的案例中。

最後,敦促所有信友在與教宗的共融中、與那些和教宗共融的主教的共融中,以及與整個教會的共融中堅定不移(參閱:梵二文獻《教義》憲章,22號;《天主教法典》,751條),不參與上述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舉行的禮儀和活動。

來源:梵蒂岡新聞網

維加諾總主教因裂教受絕罰

前任駐美國宗座大使維加諾總主教自願背棄與羅馬主教和天主教會的共融,因此受到自科絕罰。教廷教義部的公告寫道,「2024年7月4日,教義部召開大會,就維加諾(Carlo Maria Viganò)總主教被指控犯有裂教罪一事(參閱:《天主教法典》751條和1364條;art. 2 SST),對於依照《天主教法典》1720條啟動的法庭外懲戒訴訟程序作出結論」。

  • 751 條 – 所謂異端,是在領洗後,固執地否認某端天主所啟示 和教會所定該信的真理,或是固執地懷疑這端道理;所謂背教, 是整個拒絕基督宗教的信仰;所謂裂教,是不願服從教宗或是不 願與隸屬教宗的教會成員共融。
  • 1364 條 – 1 項 – 背教人,異端人或裂教人受自科絕罰,亦應遵守 194 條 1 項 2 款的規定;其為聖職人員者,得加處 1336 條 1 項 1、2 及 3 款所規定的罰。
  • 1720 條 – 如教長認為應以非訴訟之裁定進行時:
    1. 應將控告及證據通知被告,並授以自衛之權利; 但其經依法 傳喚而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2. 應就一切證據及理由,與二位陪審官仔細加以酌量;
    3. 如確知罪行而刑事訴訟尚未消滅時, 應依 1342 條至 1350 條 之規定,作成裁決,並至少簡短說明法理上及事實上之理由。

公告繼續表示,「他的公開聲明顯示他拒絕承認及服從教宗,拒絕與服從教宗的教會成員共融,以及拒絕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合法性及其訓導權威」。「按照懲戒訴訟法的結果」,維加諾被宣判「犯有裂教罪。教義部依照《天主教法典》1364條1項,宣布了自科絕罰 (latae sententiae)。在這些案件中,懲罰罪的解除保留於宗座」。這項裁決已於2024年7月5日通知維加諾總主教。

眾所周知,今年6月20日,維加諾總主教公布了一份傳喚令的全文。根據這份文件,他被傳喚在羅馬對各項指控作出回答,而且他有機會在6月28日前委任一位辯護律師來代表自己,或者呈交一份答辯狀。由於他沒有這麼做,依照《法典》規定,已經給維加諾提供了一位公設辯護人代為作辯護。

近年來,前任駐美國宗座大使維加諾總主教多次聲稱不承認教宗及梵二大公會議的合法性。按照《法典》,犯下某些罪行就會受到自科絕罰。受絕罰的人禁止舉行彌撒和其它聖事,不可領受聖事、施行聖事,以及舉行其他敬禮儀式,也不可在上述活動中扮演任何積極角色。此外,他們被禁止行使任何一種教會職務或任務,不可從事管理事務。

總之,絕罰的意義是醫治罰,也就是邀請當事人悔改。因此,教會始終等待他回到共融裡來。

來源:梵蒂岡新聞網

墮胎之悲劇 , 禧年之慈悲

2015年9月1日,教宗方濟各致函宗座推廣新福傳委員會主席,宣布有關慈悲禧年的特恩。其中,教宗宣布在禧年期間,所有司鐸享有寬赦有關墮胎的罪的權力。傳媒紛紛立即作出報導,但許多報導對事件有所誤解。其中,美國國家廣播公司(MSNBC)網頁頭版最初刊登以「教宗要求神父們容許墮胎的罪」為標題的報導,而主持更在電視節目上說:「教宗准許人作多次墮胎,鼓勵人可等到12月8日後才墮胎,而又不需要有悔疚的心。」大部份傳媒對天主教的教理的不理解,或敵視宗教,某程度上可以理解。對於熱心的教友,雖然清楚墮胎是嚴重罪行,但也未必清楚有關墮胎和告解之間的關係。

教會是否對墮胎的立場有所改變?慈悲禧年開始之前,司鐸能否赦免墮胎者的罪?人是否墮胎後就自動可被寬恕?

以前,根據1917年的《天主教法典》,有一些「保留的罪」(reserved sin)只可由主教寬恕,但隨著1983年的《天主教法典》公布後,已經再沒有只可由主教寬恕的罪。1983年的《天主教法典》中,說明了對於一些較嚴重的罪,教會可加以「罪罰」(penalty,或稱「刑罰」)作懲戒,以望信友不會再犯。「罪罰」有多種,例如「禁罰」(interdict)、「停職罰」(suspension)和「絕罰」(excommunication)。請注意,這教會法的「罪罰」有別於因罪過的赦免而要為天主作出的補償所稱的「罪罰」(temporal punishment)。

「罪」關乎犯罪者和天父的關係,是每人自身的道德狀況,而「罪罰」是教會法因罪所給予之刑罰,兩者有別。「罪罰」通常是「待科罪罰」(ferendae sententiae penalty),意思是未經教會的訴訟宣判前,犯人不受其約束。但有少數罰為「自科罰」,意思指,敎徒若犯下這些罪而又符合一系列的條件,就會自動受「自科罪罰」(latae sententiae penalty)所約束。例如,未領司鐸聖秩而擅自舉行彌撒者和擅敢聽告解者,受自科禁罰(第1378條);非法領受司鐸聖秩者,自動受停職罰(第1383條)。

「絕罰」是最嚴重的一種罪罰。受絕罰者禁止在任何禮儀中擔任任何職務、舉行聖事或聖儀或領受聖事、擔任教會的任務或職務或行使治理的權力。《天主教法典》列出八種可構成「自科絕罰」latae sententiae excommunication)的罰行:

  • 背教、異端或裂教者(第1364條)
  • 拋棄聖體,或命取或保存聖體以作褻瀆者(第1367條)
  • 對教宗施以暴力者(第1370條)
  • 赦免違犯第六誡罪的同犯的司鐸(第1378條)
  • 主教無教宗任命祝聖別人為主教,及被其祝聖為主教者(第1382條)
  • 聽告解司鐸直接洩漏告解秘密者,和在告解中作翻譯和洩漏秘密者(第1388條)
  • 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第1398條)
  • 合意共同犯以上的罪的同謀(如無其助力則犯罪不成立)(第1329條)

然而,縱使犯了以上嚴重的罪,也很大可能不受「自科絕罰」的束約。在告解亭內,當司鐸聽了有可能構成「自科罪罰」的罪時,便會嘗試了解懺悔者是否符合其他條件。法典列出十項理由,令犯罪者不受「自科絕罰」的約束。例如,有不健全的理智者、由於過失酗酒或類似的心神錯亂因而缺乏理智運用者、行為出於非故意的重大感情衝動者、未滿十六歲者、犯罪行為出於重大畏懼或重大困難者、犯罪人對無理侵犯自己或他人而行使自衛、出於抗拒重大及無理的挑釁者、不知有關「自科絕罰」法律者等等,通通不會自動受到絕罰(第1324條)。可想言之,許多墮了胎的女人,也可能沒有被「自科絕罰」。(甚至,有些教會法典學者認為,沒有一個女人可真正地受有關墮胎的「自科絕罰」約束。)在這情況,告解司鐸可簡單地給予赦罪。沒有構成「自科絕罰」,主觀上這表示犯罪者無需受到嚴厲的刑罰,但客觀上該罪的嚴重性並沒有變更。

請留意,在以上列出構成「自科絕罰」的項目中,積極令墮胎發生者(如強迫墮胎者墮胎的男朋友、進行墮胎的醫生、協助墮胎手術的人員)也很大可能受到「自科絕罰」所約束。教宗沒有對他們作出寬鬆的態度。

各種「自科罪罰」之中,告解司鐸有權免除(remit)其中一些罪罰,但有一些「自科罪罰」即須由主教免除,甚至只可由宗座(透過教廷的「聖赦院」)免除。教會法上,墮胎所涉及的「自科絕罰」要由主教免除。而因為這時代墮胎的普遍性,主教可委派有「告解行使權」(faculty of confession)的司鐸為代表,令他們也有免除墮胎的「自科絕罰」。現時,大部分美國和加拿大和所有澳洲的教區裡,神父已經有這受委的免除權。所以,教宗在信函所提及的有關寬赦有關墮胎的罪的權力,其實是指這免除「自科絕罰」的權力。而在全世界裡,筆者相信大部分華人神父已經享有這權力。

雖然罪罰的免除通常在告解聖事中發生,但這有別於罰的赦免(absolution of sins)。司鐸唸的「赦罪經」同時可赦免罪和免除教會法的罪罰。另外,如告解者身處有死亡的危險,所有司鐸(包括沒有聽告解行使權的司鐸、「還了俗」的司鐸)也可赦免罪和免除罪罰(第976條)。

教宗在這信函中顯示了慈悲,讓曾墮胎者不再「在心中忍受這痛苦的決定的疤痕」。同時教宗提醒墮胎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現在這時代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關於對生命的尊重。一種廣泛性麻木不仁的心態,導致損失了個人和社會對迎接新生命的認知。一些人只是膚淺地意識到墮胎的的悲劇,不了解墮胎的極端壞處。」教宗鼓勵,墮胎者應懺悔,「透過告解聖事,以誠懇的心尋獲與天父修和」。所以教宗在信函中寫道:「我賜予權力給所有司鐸,在禧年期間,當人進行了墮胎,有懺悔的心,尋求寬恕,就可寬赦她們有關的罪。願司鐸能實踐這重任,以言語表達真誠的歡迎,為這罪之嚴重性作出勸喻,指出一條真正皈依的路徑,帶領人走向天父的大方寬恕。

對於禧年期間有關墮胎的告解和其他禧年大赦問題,筆者相信稍後「聖赦院」會公佈法令,詳細講解有關條件。教宗這信函缺乏法律效力,而信函中的用字也缺乏精確性,但相信這只是一個預告。禧年本身的意義就是能讓眾人的負擔得以免除,而罪的枷鎖正正是心靈上最重的負擔。禧年期間,教會將開啟她無盡的寶庫,以鼓勵教徒能走上成聖之道。

慈悲禧年就是要提醒我們,只有天父的慈悲,我們才可獲得救恩。要接受天主的慈悲,我們首先要懺悔和痛改,才能活出基督。我們每人都是罪人,天主的慈悲不會將任何人拒諸門外。但我們也要踏出一步,以謙卑懺悔的心嘗試敲門,天父便會在筵席上擁抱我們,分享祂慈悲的面容。

 

撰文、圖片:Gabriel Chow

信函原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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