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義部《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絕罰法令》相關教會訓導及法典條文彙編

教義部 (圖片:Vatican Media)

2026年7月2日,教廷教義部頒佈了《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絕罰法令》(Prot. N.99/2009)和解釋性說明,包括《關於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司鐸的和好程式》、《關於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平信徒的和好程式》的相關指引。出於實際上的牧靈理由,現將前述文件中提到的相關教會訓導彙編如下,供各位參考使用。

《教會憲章》

第22號  論主教團及其首領

由於主的規定,聖伯多祿及其他宗徒們組成一個宗徒團,基於同等的理由,繼承伯多祿的羅馬教宗和繼承宗徒們的主教們,彼此也聯結在一起。按照很古的一種風紀,設立在全世界的主教們,彼此之間,以及他們與羅馬主教之間,經常在統一、愛德及和平的聯繫之下,息息相通;同樣地,他們召集會議,衡量大家的意見,對重要的問題作共同的決定,這些都說明主教聖秩的集體性質;歷代的大公會議也清楚地證實這一點。古時已經流行一種習慣,在新的當選者升任最高司祭職務時,必定邀請許多位主教來參禮,這種習慣也暗示著主教職務的集體性。一個人接受了聖事的祝聖,保持著與主教團的首領及其他團員的聖統共融,就是主教團的一份子。

可是,如不以繼承伯多祿的羅馬教宗為主教團的首領,並使他對所有牧人與信友的首席權保持完整,則主教團便毫無權力。因為羅馬教宗,以基督代表及整個教會牧人的職務名義,對教會有完全的、最高的、普遍的權柄,時時都可以自由使用。不過,主教團在訓導與牧權上分離,則對整個教會也是一個享有最高全權的主體,雖然這種權力,沒有羅馬教宗的同意,不能使用。主只立了西滿一人為教會的磐石及掌鑰匙者(參閱瑪:十六,18-19)。並使他作整個羊群的牧人.(參閱若:二一,15 等節);可是,賜給伯多祿的束縛與釋放的職務(瑪:十六,19),毫無疑問地,也賜給了與其首領相聯結的宗徒團(瑪:十八,18;二八,16-20)。這一個團體,因為是多人合成的,表示天主子民的差異性及普遍性;又因為是集合在同一首領下,也表示基督羊群的統一性。

在主教團內,每位忠誠服膺其首領的首席地位與權力的主教,在聖神對其有系統的組織與敦睦不斷地鞏固之下,為了他們所屬信友,甚至整個教會的好處,都享有其固有的權力。主教團對整個教會所享有的最高權力,以隆重的形式,施行於大公會議之內。如果伯多祿繼承人沒有批准,或者最低限度沒有認可,則大公會議即不可能存在;召集、主持及批准這種大公會議,也是羅馬教宗的權力。主教團的集體權力,也可以由散居在普世各地的主教們和教宗一起施行,惟需有主教團的首領邀請他們作集體行動,或者最低限度,由教宗批准或自動接受散居的主教們的聯合行動,才算是真正的集體行為。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
1988年《天主的教會》(Ecclesia Dei)
宗座牧函

(節選)

第3號:就其本身,此一行為是在極其重大,對教會的合一至關重要的主教祝聖事務上的不服從,主教祝聖以聖事的方式使宗徒的傳承得以延續。這種不服從,實際上意味著對羅馬首席權的拒絕,構成一項裂教行為。在實施這一行為時,儘管主教部的部長樞機于本年(即1988年)6月17日向勒菲弗爾蒙席(Mons. Lefebvre)和伯納德·費萊( Bernard Fellay),貝爾納·蒂西耶·德·馬萊(Bernard Tissier de Mallerais),理查·威廉森(Richard Williamson)、阿方索·德·加拉雷塔(Alfonso de Galarreta)神父發出了正式的教會法警告,但他們仍然招致了教會法所規定的絕罰的嚴厲處罰。

第5號C:在當下情況下,我尤其想向所有迄今為止,仍以各種方式與勒菲弗爾總主教(Archbishop Lefebvre)的運動有所關聯的人發出鄭重,發自內心,充滿父愛和兄弟情誼的呼籲,希望他們履行與天主教會的基督代表(Vicar of Christ)共融的重大職責,停止以各種方式支援該運動。所有人都應該意識到:正式歸屬裂教是對天主的嚴重冒犯,受到教會法規定的絕罰懲罰。

教廷法典條文部
論馬切爾·勒菲弗爾(Marcel Lefebvre)主教運動
追隨者因裂教所招致之絕罰

(節選)

  1. 正如《Motu proprio》(宗座手諭)第5條 c)項所聲明的那樣,因分裂(schisma)而招致的自科絕罰(latae sententiae)適用於那些“正式附和”該分裂運動的人。雖然關於“正式附和裂教”這一概念之確切範圍的問題,應提交主管的信理部(Congregazione per la Dottrina della Fede)裁決,但本宗座委員會認為,此種附和應包含兩個彼此互補的要素:a)內在性質的要素:即自由且有意識地認同該分裂的實質內容;換言之,選擇支持勒費弗爾(Lefebvre)的追隨者,並將這種選擇置於對教宗應有的服從之上(這種態度的根源,通常是持有與教會訓導權〔Magisterium〕相抵觸的立場);

    b)外在性質的要素:即將上述選擇表露于外在行為之中;其最明顯的標誌,就是專門參與勒費弗爾派的“教會性”活動,而不參加天主教會的禮儀與活動(然而,這一標誌並非絕對明確,因為某些信友可能參與勒費弗爾追隨者舉行的禮儀慶典,卻並不認同其裂教精神)。

  2. 至於勒費弗爾派的執事與司鐸,他們在該分裂運動範圍內所從事的牧職活動,似乎毫無疑問地表明:上述兩項條件(第5號)均已具備,因此確實構成了正式附和。
  3. 然而,對於其他信友而言,顯然不能僅因偶爾參與勒費弗爾運動的禮儀慶典或其他活動,而在未接受該運動於教義與紀律上之分離態度的情況下,就認定其為正式附和該運動。在牧靈實踐中,對他們處境的判斷可能較為困難。尤其應當考慮當事人的意向,以及此種內在態度是否具體表現于外在行為。

    因此,各種情況均應依個別個案加以審斷,並由具有許可權的外部法庭(forum externum)及內部法庭(forum internum)依其職權分別處理。

《天主教法典》(2021版)

194 條

1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教會職務即依法免除: 1° 喪失聖職身分者; 2° 公然背棄天主教會信仰或教會共融者; 3° 聖職人員非法結婚者,雖僅依國法結婚者亦同。 2 項 – 上列2、3款之免職,惟經該主管認定後,始得強制執行。

751 條

所謂異端,是在領洗後,固執地否認某端天主所啟示和教會所定該信的真理,或是固執地懷疑這端道理;所謂背教,是整個拒絕基督宗教的信仰;所謂裂教,是不願服從教宗或是不願與隸屬教宗的教會成員共融。

1336 條

1 項 -用以處分犯者的永久或定時或無定時的贖罪罰,除法律特定者外, 為如下 2-5 項所列:

2 項 -勒令:

1° 居留於某地方或地區;2° 根據主教團所制定之規則,為教會之目的,支付罰款或一筆資金;

3 項 -禁止:1° 居留於某地方或地區;2° 在各處, 或在某地方或某地區, 或在此地之外, 行使所有或某些職權、任務、職務或職能,或者與職權或職務相連的某些工作;3° 行使全部或某些聖秩權之行為;4° 行使全部或某些治權行為;5° 行使某項權利或特恩,或使用某些勳章或名銜;6° 在法定選舉中享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以及出席參議會或教務會議並享有投票權;7° 穿著教職服或修會服;

4 項 -褫奪:1° 所有或某些職位、職責、職務或職能,或者與職位或委任相連的某些職能。2° 聽告解權或宣道權;3° 獲授予的治權;4° 某些權利或特恩、勳章或名銜;5° 根據主教團所制定之規則, 所有或部分教會酬勞,但 1350 條 1項所規定者除外。

5 項 -撤銷聖職身分。

1364 條

1 項 -背教人、異端人或裂教人,受自科絕罰,但 194 條 1 項 2款之規定保持不變; 此外,亦可加處 1336 條 2-4 項所定的罰。

2 項 -對怙惡不悛或有重大惡表者,必要時加處其他罰,並得撤銷其聖職身分。

1387 條 -主教無教宗之命祝聖別人為主教,及被其祝聖為主教者,均遭受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絕罰。

轉載自:全屬於祢 

追隨勒菲弗的司鐸和平信徒:恢復與天主教共融的作法

圖片:Vatican Media

在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於7月1日做出裂教之舉後,為了恢復與天主教的共融,不必重複過去「天主的教會」那樣的特設委員會的經驗,因為聖座教義部已經擬定一套給司鐸和平信徒的作法,這也直接涉及那些遵循舊禮且與羅馬合一的教區教長和該兄弟會負責人。相關指示這幾天會通過聖座駐各地大使館傳達,如同教義部7月2日在解釋公告中所宣布的那樣。

給司鐸的修和

依照聖座教義部所依循的作法,自2026年7月1日起,那些決定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準備好接受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而且儘管與舊禮有關卻接受新禮彌撒規程合法性的司鐸,應當找到一位教長(教區主教、宗座管轄的聖職修會會長、宗座管轄的聖職使徒生活團等等)願意嘗試接納他。然後,當事司鐸必須「親筆寫信給教宗,介紹自己,並且為領受遭絕罰或虧格主教的祝聖,或是在有效且合法晉鐸後加入聖庇護十世兄弟會而遭受的懲戒罰,請求免除此罰」。

信德宣誓和忠誠聲明

此外,當事司鐸也應該附上晉鐸證明,以及「已簽名和註明日期的信德宣誓忠誠聲明」。這信德宣誓概括天主教信仰的內涵,忠誠聲明則是當事司鐸藉以向教宗承諾效忠,不再公開攻擊教宗及其訓導。當事司鐸接受梵二文獻《教會憲章》第25號有關跟隨教會訓導的道理。再者,他也要聲明承認依照保祿六世教宗和若望保祿二世教宗所頒布的禮儀舉行彌撒的有效性,並遵守若望保祿二世教宗所頒布的《天主教法典》條文。

當事司鐸必須讓教長寄出文件(附有證明的信函、信德宣誓,以及忠誠聲明),而且這位教長要在隨文件附上的信函中「表達願意嘗試接受他加入自己的教區或自己的修會」。聖座教義部一接到教長寄出的文件後,立刻撰寫一份有關免除懲戒罰的覆文,授權該教長接納這名提出申請的司鐸,「嘗試期至少一年、最多三年,並且期滿才能進行接納他加入的程序」。

平信徒的修和

聖座教義部解釋道,這作法「涉及那些正式追隨或參加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並且懇求與天主教會圓滿共融的平信徒的行為可懲罰性或主觀責任程度的問題」。對那些屬於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平信徒處以懲罰,事實上不可「推定為自動發生,卻必須依個案進行評估」。

「這是因為行為的可懲罰性需要完全知情和蓄意同意。」聖座教義部的文件如此寫道。證據確鑿的行為可懲罰性可以關乎:那些加入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第三會的平信徒,以及那些固定參加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禮儀,並且正式分享其信理立場的平信徒。

當遵循的作法

對於那些屬於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並受到懲罰的平信徒,他們在請求與天主教會圓滿共融時,當遵循的程序「包括一份圓滿跟隨教義、服從天主教聖統制,並歸於地方教長這位地方教會合一的保證人的管轄權之下的正式文件」。因此,一個決定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平信徒,必須向他的主教呈交那簽名並寫上日期的信德宣誓忠誠聲明。「一旦得到卷宗材料,地方教長便要安排在最適當的時間、以最洽當的方式,接納當事的平信徒」。

行為沒有可懲罰性的平信徒

教義部的文件明確指出,哪些人「被視為行為沒有可懲罰性」。他們是「純粹出於禮儀或靈性原因而參加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平信徒;雖然知道與聖座的緊張關係,但沒有拒絕教宗訓導或權威的平信徒」。他們只要尋求「一位處於圓滿共融中的司鐸,而且決定將來不與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往來」即可。

來源:梵蒂岡新聞網

教宗方濟各宣布有關慈悲禧年的特恩

2015年9月1日,教宗方濟各致函宗座推廣新福傳委員會主席菲西凱拉(Rino Fisichella)總主教,為即將舉行的「慈悲禧年」舉出一些要點。以下是該信函的撮要。

到羅馬和在各教區的朝聖者,均可得到「禧年大赦」的恩典。要獲得禧年大赦,信友可在主教座堂或教區主教所指定的教堂中或羅馬的四個「教宗大殿」,到聖門作一個短暫的朝聖,以表示一個真實皈依的願望。在其他有「慈悲之門」的朝聖地,或傳統的「禧年教堂」內,同樣地也可獲得禧年大赦。這時刻必須與修和聖事和感恩祭連繫,並作出慈悲的反省。同時信友也要作信仰宣認(信經),及為教宗為教會和全世界的益處的意向而祈禱。

對於不能前往聖門的信友,特別是病患者和獨居年長者,他們的病患和受苦是與上主一同經歷祂的苦難、死亡和復活。以信仰和喜樂的希望而活出這試煉的時刻、恭領聖體、參與彌撒或團體祈禱,甚至透過不同的媒體,也可為他們帶來禧年大赦。對於在囚人士,禧年是一個特赦的機會。雖然正接受應得的懲罰,他們也意識到他們帶來的不公義,期望重回社會作出貢獻。願他們也可被天父的慈悲所觸動。他們也可在監獄的小堂內獲得大赦。每次通過監倉的門,也可象徵著通過聖門,因為天主的慈悲能夠改變心靈,將監倉的鐵欄變作自由的經歷。

教宗鼓勵教會再尋找行精神和身體慈善神工的財富。慈悲的經驗可變成實在的見證,如同耶穌親自教授我們。每當信友作慈善工作的時候,也可以獲得禧年大赦。

信友也可為亡者獲取禧年大赦。當我們在感恩祭中懷念他們,在諸聖相通功的奧蹟中,我們可為他們祈禱,祈求天父慈悲的面容能免去他們的罪過,在永生的美善中擁抱他們。

現在這時代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關於對生命的尊重。一種廣泛性麻木不仁的心態,導致損失了個人和社會對迎接新生命的認知。一些人只是膚淺地意識到墮胎的的悲劇,不了解墮胎的極端壞處。有些進行了墮胎的女人以為沒有其他選擇,只可在心中忍受這痛苦的決定的疤痕。發生了的事情是嚴重不公的,但只有明白這真相才可使她們不會喪失希望。天主的寬恕不可謝絕已懺悔的人,尤其是當人透過告解聖事,以誠懇的心尋獲與天父修和。為此,教宗決定給予所有司鐸,在禧年期間享有寬赦有關墮胎的罪的權力

最後,這慈悲禧年也不會排除那些因不同原因參與「聖庇護十世會」(SSPX)司鐸主持聖事的信友。雖然該會在牧民方面上處於不自在的情況,但多位主教告訴教宗有關這團體裏信德和聖事施行的良好。教宗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可與「聖庇護十世會」的司鐸和長上達到完全的共融。但為了信友的益處,在這禧年期間,教宗給予該會司鐸舉行修和聖事赦罪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教宗託付這特殊禧年的準備工作給慈悲之母,祈求聖母保護和轉禱。

文:鹽與光
來源:梵蒂岡網
圖片:C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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