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廷稱與中國沒有「迫切」的協議

2018年3月29日(聖週四),聖座新聞室主任伯克在回答記者關於中國天主教會任命主教協議的問題時,他否認媒體所報導有關梵蒂岡即將簽署有關中國天主教會現狀況的協議。

伯克在星期四在記者會上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表示,教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沒有「迫切」的協議。他補充說,教宗方濟各仍然與他的顧問們就中國教會的情況保持「長期接觸」,並跟進雙方在對話過程中所取得的進展。

來源梵蒂岡電台

圖片Catholic News Service

韓大輝總主教:教宗本篤致函在中國的教會十週年有感

鹽與光:教宗本篤致函在中國的教會十週年有感
撰文:韓大輝總主教

「天主之城,人們論到你,曾經說了許多光榮的事。(詠87:3)

十年前,教宗本篤在這信函中(以下簡稱「信函」),語重心長地鼓勵中國教友(這詞語在本文泛指主教、司鐸、修女、平信徒),要他們成為地上的鹽和世界的光、跟隨耶穌、做個好門徒。這是極寶貴的忠告,我沒有任何附加的勸勉。本文應《鼎》的邀請,只想隨筆寫幾個感受。

天主之城和世俗之城 

教宗本篤對聖奧思定(+430)情有獨鍾,在他描述當代中國時也離不開奧思定的的影子,尤其他的《天主之城》。這著作取名於聖詠87篇,提醒教友,天主在這城內的百姓所顯的榮耀,儘管百姓在今生尚有世俗之城的干擾,但天主之城從今世到來生始終是教友的歸宿。從這目光出發,教宗本篤首先指出中國的一些現況:社會進步、經濟富裕,一切都講究現代化,可是在百性中冒起著兩個背道而馳的現象:一方面追求人性尊嚴,企圖接觸超越性的幅度,藉以得到精神生活的豐足,另一方面卻傾向物質享樂主義(信函3.3)。

就如《天主之城》所言:世上有人選擇天主,依精神而生活,有人選擇自己,依肉慾而生活。兩種選擇也形成兩種社會:天主之城和世俗之城。教會是天主之城的象徵,而非天主之城本身。事實上教會之內有人看似歸順天主,其實勾結外敵,反對天主;而教會之外有人看似反對天主,其實與教會一起,擁護天主。兩城的歷史的發展進程,在今生「由始至終混合一起」,直到最後審判,兩城分開,各有自己的命運:永遠的幸福或永遠的喪亡。由於兩種百姓混雜一起,甚至教會領導層內亦有魚龍混雜、良莠不齊。教友不知所措,但毋須為此失望,只要持守信仰,最終會得到天主的賞報。

同樣,教宗本篤再三鼓勵我們,基督絕不放棄祂的新娘教會。無論如何,教會有責任承擔基督的使命,並以宗徒的心火陪伴在世的百性,而這個陪伴的精髓在於見證和宣講基督(信函3.5),祂是「人類整個歷史鑰匙、中心和終向」(信函2.2),而教會是「人類超越性的標誌和守護者」(信函4.5);在宣講時,地方教會團體該忠於基督,並與普世教會共融,與教宗 一起並在他領導下(信函3.7),專注傳教,絕不干政(信函4.6)。教會不要求任何特殊禮遇,只想為中國人民奉獻無私的服務(信函4.4)。

於此積極態度,聖座自然希望通過交談,獲得中方的諒解和接受,但事實上,彼此尚有很多的誤會和嚴重的歧見(信函4.4)。這導至教會處於兩難之中。

教會的兩難

信中直接指出這兩難:「在這些不可放棄的原則下,與合法的政權持續衝突並不能解決現存的問題。但同時,當政權不恰當地干涉教會的信仰和教律時,我們亦不能就此屈從。」(信函4.7) 換言之,地方教會團體一方面要服從政府指令,但另一方面要持守教會原則,有時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教會的團體自五零年代始,在持守或放棄教會原則的事上,有人採取絕不妥協的態度,也有人對政府唯命是從。教會兩難使團體分裂為二,各自尋找其生存空間,於是出現所謂地上、地下的團體。(其後亦稱為官方或非官方團體。)

可是,這個政府與宗教對立的疆局到八零年代初便漸漸軟化 。中國政府開始對宗教態度變得寬容,這可從1982年黨中央的19號文件,可見一斑。起碼官方不把宗教視為人民鴉片,甚至積極地把宗教場所(包括聖堂)轉化為世界窗櫥,告諸各國,宗教自由了。這些場所固然要由宗教人管理,讓宗教信徒舉行信仰活動,但他們不可視為「法人」,那麼中國政權便成立不同的機構,去操控各宗教的領袖或信徒,於是中國天主教「愛國會、教務委員會、主教團」便成立起來,而其權力的核心簡稱為「一會一團」。

這些機構領導信徒支援國家政策「把他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這個目標上來」,同時也防範公民和團體在宗教事務上「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和「破壞社會秩序」等。直到今天,按照政策,中國天主教必須「獨立自辦」,其主教必須「自選自聖」。教會團體接受不了這個政策,便陷於兩難:難道要跟政權持續地對抗?抑或任由政權不當地干預?儘管如此,團體可以舒展的空間多了,面對較寬容的政權能靈活地持守「不卑不亢」的態度而活過來。

不卑者:若政府要求的事涉及違反教會原則,便求恕不從命。

不亢者:若政府要求的事不涉及違反教會原則,便不予以抗拒。

卑者:為了服從政府指令,而不從教會原則。

亢者:為了服從教會原則,而不從政府指令。

團體的空間多了,相對地「不卑不亢」的態度較為容易。於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大部份教友持守不卑不亢的態度生活在兩難中。由於社會愈來愈開放,政府寬容態度隨之改善,絕不像文革那般強硬,雖然政策不變,但實際上一般官員也諒解「不卑不亢」的態度,容許「擦邊球」甚至掙一隻眼和閉一隻眼。這樣,地下教會也愈來愈公開,有時得到官方的默認,甚至幾乎和地上的團體一樣,而毋須加入愛國會。

教友通常不會剛好五成不卑,五成不亢,隨著不同的情況,教友面對官員,有時多卑少亢,有時多亢少卑, 因此,時而「無驚無險」、時而「有驚無險」、時而「有驚有險」;而官員的態度,就像拉手風琴,因時制宜,時鬆時緊,就這樣過了三十多年。

或「卑」或「亢」,每個處境都不同,每個人的感受有異,這樣便引起教會內部的誤解和紛爭,聖座一直以來都非常關注,並勸勉教會內不論地上或地下的,大家須以愛相待,勉力持守共融,沒有愛,一切都是徒然的。(信函6.1)

教宗任命主教

從中方看,不讓教宗任命主教,乃因懼怕羅馬教廷(外國勢力),藉著宗教事務,對中國不利。雖然在這三十多年,羅馬教廷和地方教會嘗試讓中國明白教宗任命主教不會造成「入侵」或「不利」,可是政權仍然持守不信任的態度。教宗本篤一再提醒,本來教會和政府之間的關係已是難處理的課題,然而還有另一個教會內分裂的局面,更令人痛心,那關乎有人未得教宗的任命而舉行主教祝聖禮的問題。為教會來說,一般稱之為非法主教祝聖禮。

在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的時代,國內的社會已相當開明,不少人,即使是無神論者,認為每個宗教都該保持其原有面目,那麼在天主教會內應讓教宗自由地任命主教。 這任命是關乎教會聖統的共融。每位主教必須保持與教宗及其他主教的聖統共融,才可在自己的教區內執行聖化、訓導及管理的職務。實際上,每個主教只要與教宗共融,便與其他主教共融。為此,當主教在接受主教聖秩授予禮時,必須向參禮者正式公告教宗的任命狀,此舉至為關鍵,為表達領受主教聖秩者與教宗和其他主教的聖統共融。那是教宗自由地任命主教乃信仰原則,連教宗本人亦無權予以放棄。

環顧國際大局,超過180個國家與聖座持外交關係,其中一個理由,便是讓教廷大使在當地教會體察情況,並協調物色主教人才的工作,將報告呈交聖座,讓教宗任命主教。國內開明人士持守以事論事的態度,早已意識到國際大局並沒有把教宗任命主教視為對國家內政的干預。因著很複雜的理由,國內也有另一些人認定在共產黨執政下,宗教仍須嚴緊地從屬政權,因而將教宗任命主教視為干預內政的行為,為防止這種干預,中國天主教必須獨立自辦、自選自聖。

如眾周知,在這兩種不同的思維上,政權選擇「獨立自辨」作為主流方案。「由此,導致了神職內部和教友內部的分裂。這個由教會外因給教會造成的狀況,嚴重制約了教會的步伐。由此而產生了相互之間的猜疑、責難和指控,且繼續是一個令人憂慮的教會的問題。」(信函7.1)

誰可成為主教接班人 

信函出現十年後的今天,中方的「獨立自辦」與聖座的「聖統共融」之間仍存有歧見,若要拉近雙方距離,尚須假以時日。由於教友接受的是從宗徒傳下來的信仰原則,並不接受源於政黨的「獨立自辦」政策,於是官員便從教會領導著手,一直以來,他們關注修院和神職班的培育,企圖扶植「可靠」的領導,使更多官方認可的領導做到「只卑不亢」,只有這樣,他們才可真正實踐「愛國愛教」的理想,才能建構「獨立自辦」的教會,並鞏固「一會一團」,強行「自選自聖」。雖然政府將之美其名為「民主辦教」,但說穿了仍是政黨辦教。這一切都是有目共睹的事。

在教會的領導中以主教的地位最重要。年長的主教相繼離世,尋找接班人是要務。所以官員多年來也勉力從年青的學子中,物色未來主教人才,很早便定下標準: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關鍵時起作用。

話要說回來,這四個標準不一定和聖座的標準有所衝突。可是,為教會來說,牧者必須是才德兼備的人,並須以德為重,而最重要的德行就是他們須恆心和忠誠地作屬於天主的人,而非屬世的人,這樣教會才將天主子民交託在他們手上。其實,「屬主或屬人」的問題自教會之始便存在。聖奧思早已覺察,並指出有些人並非經過耶穌──羊棧之門,進入羊棧,他們不擇手段,從旁跳入,披上羊皮,欺騙羊群,甚至佯裝牧者,從中取利。

究竟「誰」是天主的人,這純粹是宗教的問題,該由信天主的人回答,其答案很直接,他們相信天主為其子民召選牧者,主教是天主的人,因為他聽從天主的召叫。雖然這關乎天主的召叫,但須經過教會的「明辨」和正式的「認可」。由於正式的認可來自教宗本人,那麼教宗便要委任其代表進行明辨的工作。明辨和認可都是純宗教性的事務,旨在辨別出「誰」是天主的人。事實上,當明辨的工作完成,並可確立候選人時,教宗便予以頒發祝聖主教的宗座任命狀,這是教宗「行使他最高的神權,這權力及其行使是純宗教性的,並非對國家內部事務進行不恰當的干預或侵犯國家主權」。(信函9.2)

究竟誰是天主的人,對無神政府來說,意義不大;但為使宗教嚴緊地從屬政權,那麼主教必須在關鍵時起作用!換言之,當政府強硬起來時,主教必須在指定的情況裡「只卑不亢」。事實上,有主教被迫參與非法主教祝聖禮,甚至嚴重地違反教律。此外,還有其他嚴重情況,包括一切原來只屬教宗的權力,都由政府所建立和主導的機構和人物所奪。例如:中國天主教最高的權力不是教宗,而是政權操控的天主教代表大會,在其會議期間選立愛國會和所謂的主教團的正副主席等。政權便通過他們實施「獨立自辨」的政策。其中一個重要措施,便是祝聖沒有教宗任命的主教,普世教會稱之為「非法主教」。政權要用主教祝聖禮來實施黨的政策:「獨立自辦、自選自聖」。

不論國內或國外的有識之士當然知道「非法祝聖主教」是教會內極為嚴重的過失,不論祝聖者或受聖者,均要陷入「自科」絕罰的境況中,然而對政府來說,他們在「關鍵時」,不畏絕罰,勇敢地成為「愛國」主教的模範,成為衡量其他合法主教的「愛國」標準。任何合法主教只要與之共祭,也算是「只卑不亢」的愛國主教,在政治上才算靠得住。這樣中國政府可向世界宣示,愈來愈多中國主教,都主張中國天主教必須獨立自辦,自選自聖。

持守真理和力行仁愛

教宗本篤當然明白這種情況,並在信中指出「此類祝聖(非法主教),是教會共融的慘痛創傷。」(信函9.1)

教友首先感到悲痛。彌撒中耶穌親身臨現與教友共融,然而在同一的彌撒裡,有人舉行非法主教祝聖禮,竟將教會最神聖的禮儀降格為屬世的政治行為,不惜擯棄教會原則、撕裂共融、立下惡表,只為達成政黨的目標或一己的利益。教友眼看那些主教,不論祝聖者或受聖者,原應繼承宗徒的職份和代替耶穌牧養子民的,卻在合一的聖事中破壞合一,他們本身已受到自科絕罰,自動地離開教會的共融、取消自己做主教的資格。直至聖座予以寬恕之前,他們每次舉行聖事不但是非法的,而且是褻聖的行為,這叫教友怎不痛心?

為此,教宗本篤在信中明言:「真理和愛是來自天主的同一恩寵的兩面,借助宗徒的職務,一直被守護在教會內,直到今天,傳給了我們。」(信函7.3)這是鼓勵主教們作為宗徒繼承人要悉心根植在「真的愛」上,才可「愛得真」。主教領受牧養羊群的職務,並非基於個人努力或他人的推舉,更不是虛榮,而是根植在天主的愛上。這愛在最後晚餐淋漓盡致地顯示出來,同樣在晉牧禮中,受聖者從聖神領受這愛和牧養的恩典,目的是為了在聖體聖事內將眾人團結一起。怎可有人以非法祝聖主教禮來褻瀆聖體、踐踏共融?

本篤十六世很明白,教友忠誠地持守信仰便要付出痛苦的代價,但整個教會敬佩他們的榜樣,尤其那些毫不妥協地恪守他們對伯多祿宗座之忠誠的天主教友。(信函2.1)在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時,須「捨生取義」,這是做鹽做光的精神,不知多少教友為此忠貞地留下血汗的見證。當然,若有人犯錯,便須誠心悔改,並按照教宗本篤的信,尋求宗座的寬免。儘管信仰生活遇到困難,但教宗本篤仍滿懷愛心,親切地說:「在中國的天主教會啊,妳這個在那跋涉於歷史中的億萬人民中生活和工作的小小羊群,耶穌的話對妳是何等鼓舞和具挑戰性:『你們小小的羊群,不要害怕!因為你們的父喜歡把天國賜給你們。』(路12:32)『你們是地上的鹽、世界的光。』因此,『你們的光也當在人前照耀,好使他們看見你們的善行,光榮你們在天之父』(瑪5:13.14.16)」(信函5.1)

教宗方濟各在當選的晚上說:「讓我們開始這個羅馬教會的旅程:即主教和百姓,百姓和主教一起共步,而羅馬教會是『在愛德中主持』所有教會。」這段話使我想起兩位教父的名言。一是聖奧思定對他的子民說:「對你們來說我是主教,和你們一起我是教友。」二是安提約基亞聖依納爵的名言「在愛德中主持」,原來「主持」是指羅馬教會既由教宗、伯多祿繼承人所領導,便在信德和愛德上一直享有崇高的領導地位。為此,教宗、羅馬的主教要和中國的教友共步,並在「在愛德中主持」在中國的教會。「不卑不亢」看似有點被動,不過,在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時,「不卑不亢」較諸「只卑不亢」仍是上策。總之,為了持守信仰,沉默的「不」比諂媚的「是」更盛載天主的祝福和榮耀。

在最近的中梵交談期間,中國領導人說:「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國家有力量。」這話不是感動很多人嗎?

無論如何,成為天主之城的百姓,教友必須持守信仰、做鹽做光,全心依靠天主而非世俗的權貴,天主必在他們身上彰顯榮耀,祝福他們的民族和國家。

「天主之城,人們論到你,曾經說了許多光榮的事。」(詠87:3)

(轉載自《鼎》 2017年 冬季號 第37卷 總第187期)

圖片:Catholic News Service

重溫教宗本篤十六世《致中國教會信函》

聖座國務院與各國關係部門秘書長:中國教會在其身份受到尊重時將結出碩果

2018年3月22日,聖座國務院與各國關係部門秘書長加拉格爾總主教(Paul Gallagher)在宗座額我略大學出席一場關於中國教會的研討會,主題為「基督宗教在中國:影響、互動和本地化」。

總主教表示:「今天教會在中國的使命是『做完完全全的天主教徒和地地道道的中國人』,使所有人都能接觸到耶穌的福音,並讓福音為公益服務。」

加拉格爾總主教指出:「在過去,中國與天主教會的關係經歷了不同的階段,既有富有成效的合作,也有巨大的誤解和對立,有時甚至導致信徒團體遭受巨大痛苦的情況。然而,在認真審視問題之後發現,通過互相瞭解、藝術文化、與中國人民建立友誼的具體經驗而實行的信仰本地化,是過去促使『基督宗教世界』和『中國世界』的相遇結出豐碩果實的方法。」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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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 2018年2月1日起實施

2017年9月7日,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發布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並於2018年2月1日起實施。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回答記者題問時指,《條例》修訂主要著眼「兩維護」、「兩明確」、「兩規範」。

「兩維護」即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權益,以及保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

「兩明確」即明確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和宗教財産權屬,以及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

「兩規範」即規範宗教界財務管理,及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中由原有共48條增加至77條除了原有的7個章節:總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財產、法律責任、附則,也新增了兩個章節:宗教院校及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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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中國國家宗教事務條例

 

新修訂中國國家宗教事務條例

新修訂《中國國家宗教事務條例》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七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宗教團體具有下列職能:

(一)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指導宗教教務,制定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三)從事宗教文化研究,闡釋宗教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思想建設;

(四)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培養宗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 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第十條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條 宗教院校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設立。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

第十二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向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第十三條 設立宗教院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計劃;

(二)有符合培養條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教學任務和辦學規模所必需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

(五)有專職的院校負責人、合格的專職教師和內部管理組織;

(六)佈局合理。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法人登記。

第十五條 宗教院校變更校址、校名、隸屬關係、培養目標、學制、辦學規模等以及合併、分設和終止,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宗教院校實行特定的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聘任和學生學位授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另行製定。

第十七條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當經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到所在地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宗教團體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開展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學習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訓,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區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製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佈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准籌備並建設完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並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

第二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防範本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犯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發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時,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三十條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擬在寺觀教堂內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觀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和開展其他活動,應當事先徵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同意。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宗教活動場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文物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三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後,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手續。

宗教活動場所擴建、異地重建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四條景區內有宗教活動場所的,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景區管理組織及園林、林業、文物、旅遊等方面的利益關係,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遊覽內容的景區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風格、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五條信教公民有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需要,尚不具備條件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徵求所在地宗教團體和鄉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可以為其指定臨時活動地點。

在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導下,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進行監管。具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條件後,辦理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手續。

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三十六條 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

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在佛教團體的指導下,依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辦理,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未取得或者已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從事活動。

第三十七條 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從事宗教典籍整理、進行宗教文化研究、開展公益慈善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九條 宗教教職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障並享有相關權利。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規定為宗教教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章 宗教活動

第四十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第四十一條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第四十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在徵求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意見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由批准機關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准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有關規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導。

第四十三條 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國外朝覲,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第四十六條 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七章 宗教財產

第四十九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依法佔有的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對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第五十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構築物、設施,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損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處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不得損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佔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動產,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產權變更、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轉移登記。

涉及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土地使用權變更或者轉移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於分配。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

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第五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

第五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房屋的,應當按照國家房屋徵收的有關規定執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或者重建。

第五十六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

第五十七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接受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贈,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第五十八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資產、會計製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狀況、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接受其監督管理,並以適當方式向信教公民公佈。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共享相關管理信息。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製度,建立健全會計核算、財務報告、財務公開等製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加強財務管理。

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

第五十九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實施稅收管理。

第六十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註銷或者終止的,應當進行財產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事業。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給予處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乾擾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侵犯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有前款行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對其進行整頓,拒不接受整頓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第六十四條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

(二)宗教院校違反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將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

(五)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第六十六條 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活動,撤銷該臨時活動地點;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定的,由財政、稅務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經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第六十八條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或者超出批准或備案項目提供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九條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公安、民政、建設、教育、文化、旅遊、文物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劃、建設、旅遊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工商、規劃、建設等部門責令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證書,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並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二)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四)組織、主持未經批准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對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進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聖座新聞室就有關教宗及中國教會事宜發出聲明

2018年1月30日,聖座新聞室主任伯克(Greg Burke)針對近日有關教宗與教廷人員在中國問題上意見不一致的猜測消息發出以下聲明:

「在中國問題上,教宗一直與他的合作者們,尤其是聖座國務院保持聯繫,聽取他們對有關在中國的天主教會情況予以忠實詳盡的彙報,同時以極其關注的態度陪伴教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在展開的對話進程。因此,教會人士所斷定的相反情況造成了混亂和爭議,令人感到驚訝和遺憾。」

Greg Burke, Director of the Holy See Press Office, gave the following statement on China today in the Vatican.

With reference to widespread news on a presumed difference of thought and action between the Holy Father and his collaborators in the Roman Curia on issues relating to China, I am able to state the following:

“The Pope is in constant contact with his collaborators, in particular in the Secretariat of State, on Chinese issues, and is informed by them faithfully and in detail on the situation of the Catholic Church in China and on the steps in the dialogue in progress between the Holy See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he follows with special attention. It is therefore surprising and regrettable that the contrary is affirmed by people in the Church, thus fostering confusion and controversy.”

 

來源:梵蒂岡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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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在機上記者會談及訪問中國的可能性

2017年12月2日,教宗方濟各結束了他的第21次國際牧靈訪問,當天下午5時從孟加拉國首都達卡返回梵蒂岡。他按照慣例在回程的專機上召開記者會,於飛機起飛半小時後與隨行記者們展開長達58分鐘的親切談話,觸及的問題包括羅興亞人道悲劇,以及訪問中國的可能性。

記者們首先好奇,為什麼教宗決定在緬甸和孟加拉國的正式講話中都不使用「羅興亞人」一詞。

教宗舉例解釋道:「青少年有時在跟人說話時會態度強硬,當面甩門(意即:大大力砰一聲關門),導致訊息無法抵達,門就關上了。我在乎的是這訊息確實抵達。因此,我察覺我如果在正式講話中使用了那個詞,我就是在當面甩門。」

「然而,我描述了種種處境,包括權利、沒有人受到排斥和國籍;這樣我就能在私人會談中談得更深入。我極其滿意我進行的幾場會談,因為我確實沒有公開當面甩門,作出譴責,卻實現了對話,既讓別人發言,也表達了我的觀點,如此一來訊息便抵達了。」

教宗接著講述他在達卡宗教交談活動的尾聲會見羅興亞人的場景:羅興亞人排隊問候教宗後,立即被叫下台;教宗對此非常生氣,要求尊重他們,遂上前逐一聆聽他們的心聲,與他們一同落淚,並且靈機一動,邀請他們與在場的宗教領袖們圍成半圓形,一起進行結束祈禱。面對下一個提問,教宗坦言他原本想要親自前往羅興亞人的難民營,但因籌劃上的問題而無法成行。

「羅興亞人」

在被問及是否他與緬甸將軍敏昂萊(Min Aung Hlaing)的會晤中使用了「羅興亞人」一詞,教宗強調他在那次會晤中「沒有在真理上討價還價」,而且暢所欲言。

「聖戰分子」

有一名記者提及,聖戰分子似乎也有意干預羅興亞人的問題。教宗痛斥說:「有些恐怖組織試圖從羅興亞人的處境中獲利。我並不想與這些人交談,而是選擇與受害者交談。」

「訪問印度」

談到接下來的國際牧靈訪問,教宗表明,推遲印度之行是因為該國幅員遼闊,需要專程前往,但目前仍只是一個想法。

「訪問中國」

至於訪問中國的可能性,教宗說:「中國之行還不在準備當中。我很樂意前往,這不是一個秘密。與中國的談判屬於高級別的文化會談;再者是政治對話,尤其是為了中國教會,包括愛國教會和地下教會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慎重地循序漸進,如同此刻的耐心行事那樣,但心門總是敞開的。」

「是次牧靈訪問總結」

最後,教宗對這次緬甸和孟加拉國牧靈訪問作出總結評估說:「對我而言,只要我能會見這些國家的人民、天主子民,便是成功的訪問。我們也與政治人物會晤,這些必須做,就像跟司鐸和主教會晤那樣,但人民才是訪問的重點,他們是一個國家的內涵。我一找到這點,就感到高興。」

來源: 梵蒂岡電台

圖片: catholicnews.com

教宗勉勵中國天主教徒慷慨接納天主的愛的計劃

2017年5月21日(復活期第六主日)上午,教宗方濟各在主持天皇后喜樂經祈禱活動中,特別提到5月24日是進教之佑聖母瞻禮,也是為中國教會祈禱日。那天是上海佘山聖母慶日,教宗說:「我們大家將在精神上與中國天主教徒團結一心。我要對中國天主教徒說:讓我們舉目注視聖母瑪利亞,我們的母親,願她幫助我們明辨天主對在中國的教會具體行程的聖意,支持我們慷慨接納祂的愛的計劃。聖母鼓勵我們為信徒之間的共融和整個社會的和諧,作出個人的貢獻。我們不要忘記以祈禱和愛德為信仰作證,始終保持相遇和對話的態度。」

在誦念天皇后喜樂經前,教宗反省道:「耶穌在最後晚餐中向祂的門徒許諾,在祂走後他們不會成為孤兒,因為他們將領受另一位護慰者,真理之神。默想耶穌的這番話後,今天我們從信德層面意識到,我們是藉著聖神與天父及耶穌共融的天主子民。在這共融奧跡之中,教會找到了透過愛來履行自身使命的不竭動力。愛使我們認識耶穌,愛天主和愛近人是最大的福音誡命,上主召喚我們慷慨回應愛的福音呼喚,把天主置於我們生命的中心,投身於為弟兄服務,尤其是最需要幫助和安慰的人。」

最後,教宗提醒道:「有多少人離開堂區或團體,因為他們在那裡遇到了說人閒話、羡慕和嫉妒的環境。你們聽好了!我們每天都要學習愛的藝術,每天都要耐心地向基督學習,每天都要寬恕他人,注視耶穌;而這需要耶穌派給我們的這位辯護者與安慰者的幫助,祂就是聖神。童貞聖母瑪利亞是她的聖子與上主的完美門徒,願她幫助我們越來越順從護慰者,真理之神,好使我們能每日學習彼此相親相愛,如同耶穌愛了我們那樣。」

來源:  梵蒂岡電台

圖片: Catholic News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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