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東教區的郭希錦主教在聖週被警方帶走

2018年3月27日,據亞洲新聞網報導,華東福建省閩東教區郭希錦主教(Msgr. Vincent Guo Xijin)於當地時間昨晚(3月26日)被警方帶走,隨他一起被帶走的還有教區文書許神父。

現年59歲的郭希錦蒙席是教廷認可的閩東教區正權主教,但沒有中國政府的認可。昨天下午大約3時點,當地宗教事務局打致電通知郭希錦主教到辦公室,在那裡他與宗教局的官員們討論了至少兩個小時,討論內容不詳。到了晚上約7時,他回到教區收拾行李,像要準備離開。晚上10時,他被帶走。

2017年4月6日,郭希錦主教同樣在聖週前被被福安市民族宗教部門帶走,二十天之後才再度現身。

來源: 亞洲新聞網

聖座國務院與各國關係部門秘書長:中國教會在其身份受到尊重時將結出碩果

2018年3月22日,聖座國務院與各國關係部門秘書長加拉格爾總主教(Paul Gallagher)在宗座額我略大學出席一場關於中國教會的研討會,主題為「基督宗教在中國:影響、互動和本地化」。

總主教表示:「今天教會在中國的使命是『做完完全全的天主教徒和地地道道的中國人』,使所有人都能接觸到耶穌的福音,並讓福音為公益服務。」

加拉格爾總主教指出:「在過去,中國與天主教會的關係經歷了不同的階段,既有富有成效的合作,也有巨大的誤解和對立,有時甚至導致信徒團體遭受巨大痛苦的情況。然而,在認真審視問題之後發現,通過互相瞭解、藝術文化、與中國人民建立友誼的具體經驗而實行的信仰本地化,是過去促使『基督宗教世界』和『中國世界』的相遇結出豐碩果實的方法。」 [Read more…]

教會透視:中國河南商丘教區天主教南堂十字架被強拆

最新內容:
-教宗方濟各當選5週年
-教宗本篤十六世指出與教宗方濟各牧職的內在連續性
-教宗公開接見講解天主經
-中國河南商丘教區天主教南堂十字架被強拆
-河北黎明之家善度四旬期
-中國地方教會積極回應教宗舉行奉獻24小時給天主活動
-台灣高雄教區「墾丁天主教中心」落成

教會透視:中國宗教場所被要求貼出「未成年人禁止入內」警告牌

最新內容:
-教宗頒布有關辭退牧職新手諭
-教宗:四旬期是悔過而不是悲傷的時期
-教宗和教廷各部門神長進行四旬期退省
-聖地團體為巴拿馬世青節製作150萬串玫瑰念珠
-真福保祿六世將於2018年榮列聖品
-河北邢台教區張保祿神父因嚴重車禍傷重昏迷
-中國宗教場所被要求貼出「未成年人禁止入內」警告牌
-中國河南省政府嚴禁貼基督宗教春聯
-澳門教區施恩咖啡店開幕
-花蓮教區聖瑪爾大女修會擊鼓表演

教會透視:中國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青年首當其衝

最新內容:
-教宗向花蓮地震災民致意慰問
-教宗公開接見:彌撒講道應準備充分,不可成為演講
-教宗本篤十六世榮休五週年
-教宗2018年2月祈禱意向
-教宗方濟各第104屆世界移民和難民日文告
-2017年中國天主教會全年領洗逾4萬8千人
-中國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青年首當其衝
-輔仁「聖博敏神學院」50周年紀念師生全心感恩

教會透視:聖座國務卿就中梵關係接受訪問

最新內容:
-教宗公開接見活動:在彌撒中不能用報紙代替讀經
-聖座新聞室就有關教宗及中國教會事宜發出聲明
-聖座國務卿就中梵關係接受訪問
-兩加國青年將參與世界主教會議常規會議會前會議
-中國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2018年2月1日起實施
-溫州信友慶祝邵祝敏主教獲釋歸來
-花蓮教區聖瑪爾大女修會表演歌曲「上山下海」

聖座國務卿就中梵關係接受訪問全文

2018年1月31日,聖座國務卿帕羅林樞機 (Cardinal Pietro Parolin) 接受意大利《梵蒂岡內部通訊》訪問,國務卿駁斥就正在與中國方面的接觸問題對聖座的指責強調:「我們堅信中國教友們,得益於他們的信仰精神,他們將認識到我們的行動是在對上主的信心激勵下進行的,而不是在回應世俗的邏輯。」

種種跡象(包括不透明的舉動、名副其實的政治操縱、破壞)表明,聖座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接觸中可能會出現一些重要的進展。現在是傾聽權威聲音的時刻,幫助人們了解什麼才是教宗和聖座心中真正關心的。他們所想的首先是中國的兄弟姐妹們,幫助驅散懷疑和人為的煙幕,從而脫離政治化的敘述,去展望全部問題中教會的所思所想。為此,《梵蒂岡內部通訊》採訪了教宗的國務卿皮埃羅∙帕羅林樞機。

問: 尊敬的樞機,請您為我們談談聖座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話?
答: 眾所周知,隨著「新中國」的到來,教會在那個偉大國家的生活曾經經歷了嚴重對立和十分痛苦的時刻。但是,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聖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雙方代表開始有了聯繫。這種聯繫幾經波折和輾轉。聖座始終本著牧靈的態度,尋求戰胜對立,願意與民事當局展開相互尊重和建設性的對話。教宗本篤十六世在二零零七年給中國天主教的信中很好地體現了這種對話的精神,指出 「與合法的政權持續衝突並不能解決現存的問題」 (4,《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天主教主教、司鐸、度奉獻生活者、教友信函》)。

問: 教宗方濟各在任以來,正在進行的談判完全是遵循這一路線的:建設性地向對話開放、忠實於教會的純正傳統。聖座對這一對話有哪些具體的期待?
答: 我首先要闡明一個前提:在中國,或許比任何一個地方,天主教徒們在無數艱難困苦中,懂得珍藏信仰的真正寶庫,堅定不移地保持著主教們與伯多祿繼承人聖統制共融的紐帶,即信仰本身有形可見的保障。事實上,羅馬主教與全體天主教主教的共融是涉及教會合一這一核心問題的:這不是教宗與中國主教或者宗座和民事當局的私事。綜上所述,正在進行的對話中,聖座的主要目的恰恰是維護教會的共融、純正的傳統和恆定的教會紀律的共融。你看,中國不存在兩個教會,而是兩個蒙召走逐步修和的道路以邁向合一的教友團體。為此,這不是在保持兩種對立的原則和機構的長期衝突,而是找到現實的牧靈解決辦法,使天主教徒們善度他們的信仰,在中國的特殊背景下共同繼續福傳事業。

問: 您所談到的共融涉及到了任命主教的複雜問題,而這一問題正在激起許多爭議。就這一點可能達成的協議,能夠以正確的方式解決中國教會的問題嗎?
答: 聖座了解也分擔許多中國天主教徒所遭受的深重痛苦,以及他們為福音做出的慷慨見證。教會生活仍然有許多問題,這些問題不能一併得到解決。但是,在此框架下,主教的選擇問題是關鍵的。此外,我們還不能忘記教會的自由以及主教的任命始終是聖座與各國關係中反復出現的議題。誠然,通過目前的接觸與中國啟動的歷程是循序漸進的,還面臨著許多意想不到的問題,同樣還可能出現新的緊急情況。平心而論,任何人都不能說有解決所有問題的完美辦法。需要時間和耐心,才能治愈團體內部彼此造成的許多人身傷害。不幸的是,一定還會有許多要面對的誤解、艱辛和磨難。但是,我們所有人都滿懷信心,一旦主教任命問題得到了相應的解決,其它的困難也就不再會阻撓中國天主教徒的彼此共融以及他們與教宗的共融。這是重要的事,是先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和本篤十六世教宗非常期待和盼望的,也是今天方濟各教宗以遠見力求達到的。

問: 那麼,什麼才是聖座對中國當局的真正態度呢?
答: 重申這一點是重要的:在與中國的對話中,聖座遵循的是靈性方面的目的:成為並感到自己是一名完完全全的天主教徒;同時,也是真正的中國人。本著坦誠和求實的精神,教會只要求更加平靜地宣認自己的信仰,徹底終結漫長的對立時期,開啟更大信任空間,為造福整個中國社會的益處做出天主教徒的積極貢獻。誠然,今天還有許多尚未癒合的傷口。為了治療這些傷口,需要用慈悲的香脂。如果要求某個人做出犧牲,無論大小,就應該讓所有人都清楚這不是政治交換的代價,而是為處在更大利益和基督教會的益處這一福音前景之中。我們希望,當上主願意時,我們再也不用說中國教會「合法的」與「非法的」、「地下的」與「官方的」主教了,而是兄弟手足之間的彼此相遇,重新學會合作與共融的表達方式。如果沒有這份生活過的經驗,中國教會又怎麼能重振福傳道路,將上主的慰藉帶給其他人呢?如果沒有做好寬恕的準備,那麼不幸的是,意味著還有其它利益要維護:可這不是福傳精神的願景。

問: 如果是這種態度,也就沒有一筆勾銷過去還有今天的苦難的危險了?
答: 不僅沒有這種危險,恰恰相反。許多中國基督徒在紀念那些經受了不公的考驗和迫害的殉道者時,記得他們懂得把一切都交給天主,即使他們的人性是脆弱的。現在,敬禮這一見證,使它在目前結出碩果的最佳方式是在當前的中國天主教會團體生活中也要堅信上主耶穌。但這是不能用精神的或者脫離現實的方式來完成的。是在選擇忠實於伯多祿繼承人中完成的,本著孝愛的服從,即便是當並非一切都立刻十分明朗和可以理解時也一樣。再回到您的問題,這不是一筆勾銷的問題,或者幾乎神奇地剷除許多教友和牧人們所遭遇的苦難,而是在天主的幫助下,將無數考驗人性和精神方面的資本投入到建設更加美好而友愛的未來中。迄今為止守護中國天主教徒們信德的天主聖神,今天依然支持他們走新的道路。

問: 此時此刻,宗座可以給中國教友們一個建議、一個特別的要求嗎?面向那些對可能的新進展感到高興,也面向那些仍然困惑或者說持有異議的教友們?
答: 我想以十分簡單而明確的方式說教會永遠不會忘記中國天主教徒們在過去和現在所經受的考驗與磨難。這一切是普世教會的偉大寶藏。因此,我滿懷著深厚的手足之情對中國天主教徒說:我們與你們同在,不僅藉著祈禱,也藉著每天努力伴隨和支持你們走圓滿共融的道路。為此,我們要求你們,任何人都不要緊抱著對立的態度譴責弟兄,或者用過去作為藉口煽動新的怨恨和封閉。相反,我們期望每個人都能滿懷信心地展望教會的未來,超越各種人的局限。

問: 尊敬的樞機,您真的相信這是可能的嗎?您的信心是奠定在什麼基礎上的?
答: 我堅信一點,信心不是外交或者談判力量的產物。信心是奠定在領導歷史的上主之上的。我們相信,中國教友們得益於他們的信仰精神,他們會懂得認識到我們的行動是在對上主的信心激勵下進行的,而不是在回應世俗的邏輯。特別是牧人們要幫助教友們在教宗的領導中認出可靠的識別標記,從而把握天主在當前情況下的計劃。

問: 教宗是否被告知了他的助手們與中國政府接觸中所做的?
答: 是的,聖父親自關注著目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的接觸。他的所有助手們都與他同心協力。任何人都沒有私自行動。坦率地說,任何其它推斷都是不合適的。

問: 近一段時間以來,出現了一些對聖座在與中國當局對話中的做法的批評表述,包括教會內部。甚至指出是不折不扣的出於政治原因的「投降」 。您怎麼看?
答: 首先,我想教會內完全有權持不同意見和提出自己的批評,聖座有道義上的責任認真傾聽和評估這些意見。我也堅信,在基督徒之間,批評應該旨在建設共融,而不是挑起分裂。我坦率地說:我還深信,中國教會所經受的部分苦難與其說是個人意志,更是由於情況的客觀複雜性而造成的。為此,就解決過去和現在的問題提出最恰當的答案時持不同的意見是合理的。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如此說來,我認為,任何人的個人觀點都不能被視為是為了中國天主教徒益處的獨家詮釋。為此,聖座致力於探索一個真相的綜合、一條可行的道路,從而滿足海內外中國教友們合情合理的期待。為了共同發現天主對中國教會的計劃,需要更大的謙遜和信徳的精神。需要所有人本著更加謹慎及溫和的態度,避免陷入無益的爭執,這些無益的爭執只能傷害共融、奪走我們對美好未來的希望。

問: 您指什麼?
答: 我是說我們都蒙召以最恰如其分的方式將靈性和牧靈層面同政治層面區分開來。例如,從我們每天所採用的話語開始。那種權力、背叛、抵制、投降、衝突、讓步、妥協等表達方式應該為其它詞彙讓步,即服務、對話、慈悲、寬恕、修和、合作、共融。如果不願意改變這種方法,就會有一個嚴重問題:就是只根據政治去思想和行為。就此,聖座希望所有人都能本著慈悲福音精神進行坦誠的牧靈皈依,學會兄弟間的接納,這也就是教宗方濟各多次倡導的。

問: 您對今天的中國領導人說些什麼?
答: 你看,在這一點上,我還是想引用本篤十六世教宗給中國天主教徒的信中的話。他教導說教會自身的使命不是改變國家的結構或者管理,而是依靠天主的大能向人們宣講基督、世界的救主。在中國的教會無意取代國家,而是渴望為了所有人的益處做出坦誠和積極的貢獻。為此,聖座的信息是善意的信息,希望繼續進行對話,為在中國的天主教會的生活、為中國人民的利益以及世界的和平做出貢獻。

訪問全文英語版
Parolin, “Why we are in dialogue with China”

相關資訊

來源: Agenzia Fides

圖片: Catholic News Service

中國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 2018年2月1日起實施

2017年9月7日,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發布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並於2018年2月1日起實施。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回答記者題問時指,《條例》修訂主要著眼「兩維護」、「兩明確」、「兩規範」。

「兩維護」即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權益,以及保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

「兩明確」即明確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和宗教財産權屬,以及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

「兩規範」即規範宗教界財務管理,及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中由原有共48條增加至77條除了原有的7個章節:總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財產、法律責任、附則,也新增了兩個章節:宗教院校及宗教活動。

按此閱覽
新修訂中國國家宗教事務條例

 

新修訂中國國家宗教事務條例

新修訂《中國國家宗教事務條例》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七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宗教團體具有下列職能:

(一)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指導宗教教務,制定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三)從事宗教文化研究,闡釋宗教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思想建設;

(四)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培養宗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 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第十條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條 宗教院校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設立。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

第十二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向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第十三條 設立宗教院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計劃;

(二)有符合培養條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教學任務和辦學規模所必需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

(五)有專職的院校負責人、合格的專職教師和內部管理組織;

(六)佈局合理。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法人登記。

第十五條 宗教院校變更校址、校名、隸屬關係、培養目標、學制、辦學規模等以及合併、分設和終止,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宗教院校實行特定的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聘任和學生學位授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另行製定。

第十七條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當經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到所在地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宗教團體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開展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學習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訓,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區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製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佈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准籌備並建設完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並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

第二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防範本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犯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發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時,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三十條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擬在寺觀教堂內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觀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和開展其他活動,應當事先徵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同意。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宗教活動場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文物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三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後,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手續。

宗教活動場所擴建、異地重建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四條景區內有宗教活動場所的,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景區管理組織及園林、林業、文物、旅遊等方面的利益關係,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遊覽內容的景區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風格、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五條信教公民有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需要,尚不具備條件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徵求所在地宗教團體和鄉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可以為其指定臨時活動地點。

在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導下,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進行監管。具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條件後,辦理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手續。

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三十六條 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

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在佛教團體的指導下,依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辦理,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未取得或者已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從事活動。

第三十七條 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從事宗教典籍整理、進行宗教文化研究、開展公益慈善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九條 宗教教職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障並享有相關權利。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規定為宗教教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章 宗教活動

第四十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第四十一條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第四十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在徵求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意見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由批准機關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准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有關規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導。

第四十三條 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國外朝覲,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第四十六條 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七章 宗教財產

第四十九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依法佔有的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對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第五十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構築物、設施,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損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處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不得損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佔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動產,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產權變更、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轉移登記。

涉及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土地使用權變更或者轉移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於分配。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

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第五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

第五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房屋的,應當按照國家房屋徵收的有關規定執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或者重建。

第五十六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

第五十七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接受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贈,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第五十八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資產、會計製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狀況、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接受其監督管理,並以適當方式向信教公民公佈。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共享相關管理信息。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製度,建立健全會計核算、財務報告、財務公開等製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加強財務管理。

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

第五十九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實施稅收管理。

第六十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註銷或者終止的,應當進行財產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事業。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給予處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乾擾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侵犯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有前款行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對其進行整頓,拒不接受整頓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第六十四條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

(二)宗教院校違反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將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

(五)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第六十六條 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活動,撤銷該臨時活動地點;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定的,由財政、稅務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經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第六十八條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或者超出批准或備案項目提供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九條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公安、民政、建設、教育、文化、旅遊、文物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劃、建設、旅遊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工商、規劃、建設等部門責令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證書,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並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二)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四)組織、主持未經批准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對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進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聖座新聞室就有關教宗及中國教會事宜發出聲明

2018年1月30日,聖座新聞室主任伯克(Greg Burke)針對近日有關教宗與教廷人員在中國問題上意見不一致的猜測消息發出以下聲明:

「在中國問題上,教宗一直與他的合作者們,尤其是聖座國務院保持聯繫,聽取他們對有關在中國的天主教會情況予以忠實詳盡的彙報,同時以極其關注的態度陪伴教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在展開的對話進程。因此,教會人士所斷定的相反情況造成了混亂和爭議,令人感到驚訝和遺憾。」

Greg Burke, Director of the Holy See Press Office, gave the following statement on China today in the Vatican.

With reference to widespread news on a presumed difference of thought and action between the Holy Father and his collaborators in the Roman Curia on issues relating to China, I am able to state the following:

“The Pope is in constant contact with his collaborators, in particular in the Secretariat of State, on Chinese issues, and is informed by them faithfully and in detail on the situation of the Catholic Church in China and on the steps in the dialogue in progress between the Holy See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he follows with special attention. It is therefore surprising and regrettable that the contrary is affirmed by people in the Church, thus fostering confusion and controversy.”

 

來源:梵蒂岡電台

 

相關資訊

 

 

Secured By miniOr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