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中國國家宗教事務條例

新修訂《中國國家宗教事務條例》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七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宗教團體具有下列職能:

(一)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指導宗教教務,制定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三)從事宗教文化研究,闡釋宗教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思想建設;

(四)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培養宗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 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第十條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條 宗教院校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設立。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

第十二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向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第十三條 設立宗教院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計劃;

(二)有符合培養條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教學任務和辦學規模所必需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

(五)有專職的院校負責人、合格的專職教師和內部管理組織;

(六)佈局合理。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法人登記。

第十五條 宗教院校變更校址、校名、隸屬關係、培養目標、學制、辦學規模等以及合併、分設和終止,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宗教院校實行特定的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聘任和學生學位授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另行製定。

第十七條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當經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到所在地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宗教團體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開展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學習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訓,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區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製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佈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准籌備並建設完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並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

第二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防範本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犯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發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時,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三十條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擬在寺觀教堂內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觀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和開展其他活動,應當事先徵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同意。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宗教活動場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文物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三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後,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手續。

宗教活動場所擴建、異地重建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四條景區內有宗教活動場所的,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景區管理組織及園林、林業、文物、旅遊等方面的利益關係,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遊覽內容的景區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風格、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五條信教公民有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需要,尚不具備條件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徵求所在地宗教團體和鄉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可以為其指定臨時活動地點。

在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導下,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進行監管。具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條件後,辦理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手續。

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三十六條 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

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在佛教團體的指導下,依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辦理,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未取得或者已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從事活動。

第三十七條 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從事宗教典籍整理、進行宗教文化研究、開展公益慈善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九條 宗教教職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障並享有相關權利。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規定為宗教教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章 宗教活動

第四十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第四十一條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第四十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在徵求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意見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由批准機關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准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有關規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導。

第四十三條 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國外朝覲,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第四十六條 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七章 宗教財產

第四十九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依法佔有的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對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第五十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構築物、設施,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損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處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不得損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佔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動產,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產權變更、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轉移登記。

涉及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土地使用權變更或者轉移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於分配。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

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第五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

第五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房屋的,應當按照國家房屋徵收的有關規定執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或者重建。

第五十六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

第五十七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接受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贈,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第五十八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資產、會計製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狀況、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接受其監督管理,並以適當方式向信教公民公佈。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共享相關管理信息。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製度,建立健全會計核算、財務報告、財務公開等製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加強財務管理。

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

第五十九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實施稅收管理。

第六十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註銷或者終止的,應當進行財產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事業。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給予處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乾擾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侵犯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有前款行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對其進行整頓,拒不接受整頓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第六十四條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

(二)宗教院校違反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將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

(五)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第六十六條 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活動,撤銷該臨時活動地點;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定的,由財政、稅務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經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第六十八條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或者超出批准或備案項目提供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九條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公安、民政、建設、教育、文化、旅遊、文物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劃、建設、旅遊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工商、規劃、建設等部門責令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證書,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並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二)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四)組織、主持未經批准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對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進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聖座新聞室就有關教宗及中國教會事宜發出聲明

2018年1月30日,聖座新聞室主任伯克(Greg Burke)針對近日有關教宗與教廷人員在中國問題上意見不一致的猜測消息發出以下聲明:

「在中國問題上,教宗一直與他的合作者們,尤其是聖座國務院保持聯繫,聽取他們對有關在中國的天主教會情況予以忠實詳盡的彙報,同時以極其關注的態度陪伴教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在展開的對話進程。因此,教會人士所斷定的相反情況造成了混亂和爭議,令人感到驚訝和遺憾。」

Greg Burke, Director of the Holy See Press Office, gave the following statement on China today in the Vatican.

With reference to widespread news on a presumed difference of thought and action between the Holy Father and his collaborators in the Roman Curia on issues relating to China, I am able to state the following:

“The Pope is in constant contact with his collaborators, in particular in the Secretariat of State, on Chinese issues, and is informed by them faithfully and in detail on the situation of the Catholic Church in China and on the steps in the dialogue in progress between the Holy See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he follows with special attention. It is therefore surprising and regrettable that the contrary is affirmed by people in the Church, thus fostering confusion and controversy.”

 

來源:梵蒂岡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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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蘭州教區韓志海主教致教區公開信

中國西北甘肅省蘭州教區韓志海主教於2003年秘密晉牧,一直沒得到政府的公開認可。韓志海主教於11月10日接受公開就職, 他以社交媒體通報教區神父表示:「羅馬樂意看到這樣的結果」。

致全教區的公開信(一)

親愛的教區內的全體司鐸、修士、修女及教友們:

首先,我希望藉這封公開信向你們表達誠摯的問候與祝福:願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恩寵及平安與你們同在!同時,我也希望能就教區內近期的一些問題和現象向大家予以解釋和說明,以免因不必要的誤會和紛爭而給教區的牧靈和福傳工作造成損失。

正如你們都知道的,我自2003年被聖座任命並祝聖為教區主教以來,雖然因能力和經驗方面的短缺而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多有不足之處,但在大家的包容、接納和幫助下,在天主恩寵的助佑下,我還是盡己所能,在老前輩們的用生命和心血打下的基礎上,繼續和你們一道摸索前行,只希望能為教區的各項事業有所助益。

鑑於歷史原因,過去14年來,因我的牧職一直處於所謂的「地下」狀態,使得許多教區的工作計劃無法正常開展,由此而造成的困難和問題也變得越來越複雜。另外,雖然我本人早已感到有必要通過溝通和對話,獲得政府的認可,但考慮到我們教區的特殊情況,一直沒有進行公開的「就職儀式」。然而,自2007年教宗本篤16世《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天主教主教、司鐸、度奉獻生活者、教友的信函》發表後,我再次明確地意識到這並非我個人的私意,而是教會最高牧者也希望看到的結果:中國教會自身首先應該尋求的是寬恕和好、合一共融、體制建設、聖召培育、福音傳播,而與政府當局應該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開展建設性對話,以克服多年來在政教關係方面形成的誤會和困難。在談及「中國主教的品位」時,教宗甚至點明說:

「雖然有些主教被迫秘密地接受了祝聖,但秘密狀態並非屬於教會生活的常規……為此,教廷期望政府也能給予這些合法主教所必要的法理方面的承認,是所有信友都能在自己的社會環境中自由地實踐信仰生活。」(見第8條)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就更堅定了我按照教宗的《牧函》精神來尋求教會生活「正常化」的信心。

誠然,迄今為止,海內外仍有一些人將爭論的焦點集中在了某些由國家建立,與教會的架構無關的機構,企圖凌駕於主教之上,以領導教會團體的生活,並不符合天主教的教義。」這句話上,認為從「地下」轉為「公開」就是背叛教會信仰原則、就是裂教。但他們卻有意無意地忽略了教宗的如下教導:

「聖座在重申了基本原則後,認為該讓每一位主教來決定,因為他在聽取了其司鐸們的意見後,能更好地了解當地的情況,權衡具體的選擇,評估給教區團體內部可能帶來的後果,最終的決定,也可能無法得到全體司鐸和教友的同意。總之,我希望大家都能接受,即便很痛苦的,也要接受,從而維護教區團體與其牧者的合一。」(見第7條)

更有甚者,那些到處宣稱說不可以同公開了的主教和司鐸們共祭的人們,也無疑是全然置教宗在《牧函》中的這一指示於不顧而混淆視聽的做法:

「在不少場合,你們遇到共祭的問題。有關此事,我要提醒你們它的先決條件:就是該宣認同一的信仰,並與教宗及普世教會保持聖統制的共融。因此,與教宗共融的主教及司鐸共祭是合法的,即使他們是政府認可或是與國家建立的、與教會體制無關的機構保持關係的。」(見第10條)

除此之外,在教宗方濟各當選之後,隨著中梵關係的不斷改善,我也欣慰地看到,儘管海外有人時不時地將教宗和教廷與中國政府相向而行的對話和外交政策醜化為「天真」、「有可能背叛耶穌基督」、「執行邪惡計劃」等,雙方因歷史原因而形成的敵視和鬥爭關係卻正在被互信與合作所取代。一個最好的例子就是過去一年來,來自雙方官方和民間的各項交流與互動,如:環保研討會、反器官販賣峰會、文藝表演、雙向同步藝術展覽等。作為中國地方教會的一員,我認為中梵關係的改善不能僅僅是雙方高層的事情,也應該是我們身在其中的每個人的責任。因此,儘管教區內仍然有一些司鐸和教友們無法理解和接受我在11月10日的公開就職活動,但我覺得能夠以這一方式從基層為我們期待已久的「解決方案」盡綿薄之力,乃最好的選擇。

正如我前面所說,儘管本人的出發點和目的是向好的方向邁步,但在具體的言行方面,卻不見得能如願以償地做到盡善盡美。很多人因我在就職儀式後所接受的一次媒體採訪的內容而可能受到了傷害,或者因為這次就職儀式而感到困惑,那麼我誠懇地向大家道歉。那次採訪是通過電話所做的,在溝通和表達方面都欠妥,之後也沒有多加修改就發表了。這是我的失誤,責任在我!與此同時,我也想藉此機會,向過去這些年來,因我有意無意在言語和行為方面給大家造成的誤會和傷害道歉,不但懇請你們理解和諒解,更請求你們繼續幫助我在天主恩寵助佑下履行好肩負的職責。雖然我深知自己卑微弱小,不堪肩負此重任,但基督對保祿宗徒說過的這句話,也正是我信心和力量的源泉:「有我的恩寵為你夠了,因為我的德能在軟弱中才全顯出來。」(格後12:9)

面對當前紛繁複雜的世界情形和教會現狀,我也想在此提醒並呼籲每一位弟兄姐妹,教會的合一共融和發展需要我們每個人的堅守和努力。包括我在內的每個人,都必須謙卑地呼求天主聖三的寬恕、治愈、聖化、引領和恩佑。惟有如此,我們才能既不會因所面對的困難和挑戰而失去勇氣和信心,更不會因教會內外的一些雜音而失去方寸。本人深知上述就職儀式的嚴肅性,也意識到自己的軟弱和無知,所以我並不敢冒然行動,而是先前徵得了普世教會牧人的認可。如果大家仍然有什麼疑問,可以通過合適渠道向普世教會牧人尋求幫助和闡釋。至於如上所述那樣有目的地醜化教宗和教廷的雜音,其目的無非是製造混亂和對抗情緒,我們必須提高警惕、擦亮眼目,絕不受其誤導和乾擾!雖然我是有罪的主教,再加上才疏學淺,不對之處敬請大家批評指正,但網上和私下對我不負責任的人身攻擊和造謠污衊是不能接受的。也希望大家不要相信這些謠言並散佈這些謠言,不要做教宗方濟各所常常警告我們的靠舌頭來分裂和毀壞教會團體的「恐怖分子」!

願無染原罪的天上母后為我們轉求,使我們能像她在世旅途中那樣,只以聆聽天主的話並照著去做為己任!

卑僕

+若瑟韓志海

2017年12月8日於蘭州

致全教區的公開信(二)

親愛的弟兄姐妹們:

主內平安!

首先感謝大家對我於12月8日給你們的公開信的回應,幫助我更好地改進牧靈、福傳方面的工作。然而,鑑於近期在一些堂區內流傳著一些混淆視聽的錯誤觀念,極大地擾亂了信友們的心情和想法,我決定再次致信給你們,就如下兩個嚴重誤導大家的觀念予以澄清和說明:

1)自從我去年11月10日舉行公開就職典禮後,已經失去了對教區的領導權,不再是教區合法主教;

2)凡是參加過我就職典禮的司鐸所舉行的聖事都是無效的,而且領受他們所舉行的聖事的教友們會犯大罪,冒下地獄的危險。

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不論是從神學還是從教會法典講,上述兩個觀念都是毫無根據的謬論,但因為有許多教友反映說是來自幾位司鐸弟兄之口,我於是委派楊正軍神父和王虎元神父到各地走訪相關司鐸弟兄。他們都明確表示說自己從未在任何地方講過這樣既錯誤又不負責任的話。因此,為了各位司鐸弟兄的清白,也為了糾正所流傳的謬誤,我在此重申:凡是有意傳播上述謬論、嫁禍於人、散步恐怖氣氛者,你自己要對所導致的一切後果負責!

正如我此前所說,謠言止於智者。倘若任何人對我本人有看法和意見,真誠歡迎批評指正,但絕不容許以個人恩怨綁架教會團體來散佈謠言、恐嚇教友們的罪惡言行。望各位司鐸、修士、修女及廣大信友們明察督促!

卑僕 蘭州教區主教

+若瑟韓志海

2018年1月10日

漢中教區余成信主教安息主懷,享年90歲

中國華北陝西省漢中教區榮休的余成信助理主教於12月7日因腦中風去世,主懷安息,享年90歲。漢中教區余潤深主教於12月12日在城固縣小寨天主堂為他主持葬禮,當天正好是余成信主教晉牧28週年紀念。

余成信主教從沒有行使主教權。這名神職一直以神父自居,從不自稱為「主教」,教區人士指他為人極為謙遜。神父、教友過去都一直稱呼他為「瑪弟亞神父」。教區於12月12日為余成信主教舉行殯葬彌撒,由教區余潤深主教主持,31位神父共祭。余成信主教的遺體會安葬在他曾服務過的王家堡堂院子。 [Read more…]

教宗在機上記者會談及訪問中國的可能性

2017年12月2日,教宗方濟各結束了他的第21次國際牧靈訪問,當天下午5時從孟加拉國首都達卡返回梵蒂岡。他按照慣例在回程的專機上召開記者會,於飛機起飛半小時後與隨行記者們展開長達58分鐘的親切談話,觸及的問題包括羅興亞人道悲劇,以及訪問中國的可能性。

記者們首先好奇,為什麼教宗決定在緬甸和孟加拉國的正式講話中都不使用「羅興亞人」一詞。

教宗舉例解釋道:「青少年有時在跟人說話時會態度強硬,當面甩門(意即:大大力砰一聲關門),導致訊息無法抵達,門就關上了。我在乎的是這訊息確實抵達。因此,我察覺我如果在正式講話中使用了那個詞,我就是在當面甩門。」

「然而,我描述了種種處境,包括權利、沒有人受到排斥和國籍;這樣我就能在私人會談中談得更深入。我極其滿意我進行的幾場會談,因為我確實沒有公開當面甩門,作出譴責,卻實現了對話,既讓別人發言,也表達了我的觀點,如此一來訊息便抵達了。」

教宗接著講述他在達卡宗教交談活動的尾聲會見羅興亞人的場景:羅興亞人排隊問候教宗後,立即被叫下台;教宗對此非常生氣,要求尊重他們,遂上前逐一聆聽他們的心聲,與他們一同落淚,並且靈機一動,邀請他們與在場的宗教領袖們圍成半圓形,一起進行結束祈禱。面對下一個提問,教宗坦言他原本想要親自前往羅興亞人的難民營,但因籌劃上的問題而無法成行。

「羅興亞人」

在被問及是否他與緬甸將軍敏昂萊(Min Aung Hlaing)的會晤中使用了「羅興亞人」一詞,教宗強調他在那次會晤中「沒有在真理上討價還價」,而且暢所欲言。

「聖戰分子」

有一名記者提及,聖戰分子似乎也有意干預羅興亞人的問題。教宗痛斥說:「有些恐怖組織試圖從羅興亞人的處境中獲利。我並不想與這些人交談,而是選擇與受害者交談。」

「訪問印度」

談到接下來的國際牧靈訪問,教宗表明,推遲印度之行是因為該國幅員遼闊,需要專程前往,但目前仍只是一個想法。

「訪問中國」

至於訪問中國的可能性,教宗說:「中國之行還不在準備當中。我很樂意前往,這不是一個秘密。與中國的談判屬於高級別的文化會談;再者是政治對話,尤其是為了中國教會,包括愛國教會和地下教會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慎重地循序漸進,如同此刻的耐心行事那樣,但心門總是敞開的。」

「是次牧靈訪問總結」

最後,教宗對這次緬甸和孟加拉國牧靈訪問作出總結評估說:「對我而言,只要我能會見這些國家的人民、天主子民,便是成功的訪問。我們也與政治人物會晤,這些必須做,就像跟司鐸和主教會晤那樣,但人民才是訪問的重點,他們是一個國家的內涵。我一找到這點,就感到高興。」

來源: 梵蒂岡電台

圖片: catholicnews.com

教會透視:江西吉安市吉州區文廣新局強佔天主教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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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教區胡賢德主教安息主懷

中國浙江省天主教寧波教區發布訃文,胡賢德主教治喪委員會在訃文中表示,當地時間2017年9月25日,凌晨2時35分,敬愛的瑪竇‧胡賢德主教在寧波主教府安詳地蒙主恩召,安息主懷,享年84歲。胡主教得到教廷任命,也是獲得中國政府承認的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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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教區謝廷哲主教安息主懷

新疆監牧區謝廷哲主教於當地時間2017年8月14日,上午8時25分安息主懷,享年86歲。他是教廷認可的主教,但不被中國政府承認,只視他為教區的普通司鐸。 [Read more…]

山西太原教區李建唐榮休總主教安息主懷

當地時間2017年8月13日下午5時50分,太原教區李建唐榮休總主教因年老力衰辭世,享年93歲。

天主教太原教區李建唐榮休總主教治喪委員會公布,茲定於2017年8月17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在太原教區主教座堂為李主教舉行追思彌撒,彌撒後移送主教靈柩至家鄉洞兒溝,並於2017年8月19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在洞兒溝天主堂舉行殯葬彌撒,彌撒後安葬於教區神職公墓。

根據教區安排,每位神父為李主教奉獻彌撒三台,全教區眾教友為李主教誦念「終后經」和「為已亡主教誦」一個月。

請眾教友為西爾物斯德肋·李總主教祈禱! [Read more…]

聖座擔憂溫州教區邵祝敏主教的處境

羅馬時間2017年6月26日上午,聖座新聞室主任伯克(Greg Burke)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表示,中國溫州教區主教邵祝敏遭強行帶離他的教區已有一段時日,聖座對邵主教的個人處境深感擔憂。

聖座新聞室主任說:「溫州教區團體和邵主教的家人都沒有他的消息,既不知道他為何遭帶離,也不曉得他此刻在何處。聖座因此對這個事件和其它類似的事件深感傷痛,這無疑無助於相互理解的進程。聖座希望邵祝敏主教能早日返回他的教區,確保他能平靜地履行他的主教牧職。我們大家都要為邵祝敏主教和在中國教會的旅途祈禱。」

The Director of the Holy See Press Office, Greg Burke, on Monday made a declaration regarding the case of Bishop Peter Shao Zhumin of Wenzhou in China, who was “forcibly removed from his episcopal see some time ago”.

The statement affirmed that: “The diocesan Catholic community and his relatives have no news or reasons for his removal, nor do they know where he is being held.”

Mr. Burke went on to say the Holy See is “profoundly saddened for this and other similar episodes that unfortunately do not facilitate ways of understanding, expresses the hope that Bishop Peter Shao Zhumin may return as soon as possible to the diocese and that he can be assured the possibility of serenely exercising his episcopal ministry.”

Finally, he said all are “invited to pray for Bishop Shao Zhumin and for the path of the Catholic Church in China.”

來源:  梵蒂岡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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